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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和核收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要求,以及我市规范建设收费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决定对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和核收要求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计算,计算基数为工业类1225/平方米,非工业类2373/平方米,具体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建面积×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我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土建总造价的5%计算,计算基数为工业类912/平方米,非工业类1466/平方米,具体计算公式为: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建面积×土建总造价计算基数×5%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计收范围划分

中心城区(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火炬开发区以及翠亨新区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收,五桂山和其余地区按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标准计收。我市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

三、落实暖企惠企政策要求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有关规定,从201641日起2018年底,我市同步免征涉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条件的涉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均按本款要求办理。

四、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建总造价的计算基数,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更新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6915日起正式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