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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3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31

 

 

中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与企业法人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  本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实施的运行机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生产、运营、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深度融合。

第五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估等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办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依法做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法制、科技、国资、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工作。

第六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时间地点、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

第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学生实习实训“工位”的质量、数量、时长为择优标准。

第八条  公办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取得的收益经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批准后,可用于职业院校自身发展、支付有关成本费用、激励从事校企合作的人才队伍培养等。

第九条  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须咨询学校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机构,由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通过校园网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对象,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深入调研后,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经过学校行政会议审议、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

(五)通过校园网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讨论通过的校企合作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招投标的事项,须进行招投标;

(七)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

(八)须结合学校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机构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  校企合作方式

 

第十条  鼓励企业独资、合资举办旨在培养本行业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机构。对企业举办符合全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职业院校,政府根据相关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职业院校设置标准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因本办法的实施而采取简便程序。

第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鼓励公办职业院校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资本,与企业合作建设教育教学、实习实训场室或设备设施。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探索以BOTPPP等模式建设宿舍、教学楼、实训工厂等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鼓励职业院校探索与企业合作开办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企业。鼓励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并依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三章  校内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工厂应按照实习实训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建设,为学校提供学生实习实训岗位,与学校共同开发实习实训课程。

第十四条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实习实训工厂,可以享受中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在税费、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以国有资产入股建设实习实训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中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各方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工厂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章  校外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全市职业院校专业群的布局,通过招标、遴选,确定若干个稳定的实习企业,由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挂牌并统筹管理。每三年对实习企业进行一次评估,不达标者取消实习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实习企业应按照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任务安排实习岗位,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实习费。严禁任何形式以学生实习实训为幌子的劳动力交易。实习企业违反约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实习企业应提供专业对口的技术性岗位,配合学校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安排优秀员工作为实习指导师傅,指导学生实习。实习企业应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责任在学生顶岗实习前,通过岗位体验和校内实训,培养学生具备在真实生产条件下适应初步岗位的技能,尽量降低学生实习期间对企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  实习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优秀实习企业奖励制度。评选若干优秀实习企业,政府在上市扶助、产业扶持等方面为优秀实习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习企业优秀指导师傅奖励制度。评选若干优秀实习指导师傅,予以入学、入户以及入幼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探索政府向企业购买现代学徒制岗位的制度,政府按培养学徒数量和质量向职业院校安排学徒制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需求预测、专业和课程标准开发以及教育教学指导等活动。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应组织学校、学生、学生的监护人及实习企业签订四方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学校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习企业应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学校共同制定学生实习管理的相关制度。职业院校应派专任教师驻企业配合管理实习学生。

第三十条  实习企业和驻企业教师共同对学生实施实习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对实习企业、实习指导师傅和驻企业的学校教师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秀实习企业、优秀实习指导师傅遴选和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职业院校安排专业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到社会实践,每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三条  专业教师到社会实践由学校统筹安排,学校须制定教师社会实践计划并报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职业院校制定专业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应当经教代会或全体教师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专业教师社会实践主要安排到实习企业,也可在学校认可的条件下,自行选择实践机构,但实践岗位应与教师任教专业课程相匹配。

第三十六条  接受教师社会实践的企业应为教师安排对口的实践岗位,加强对实践教师的考勤和管理;实践教师应当填写工作日志,并由企业带班主管签名确认。

第三十七条  开展全市教师专业技能比赛,比赛成绩与教师职称评聘和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挂钩。

第三十八条  专业教师社会实践期间,全额发放绩效工资。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技术骨干到职业院校兼职。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