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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水平,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9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

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三类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提高为: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0%。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提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

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提高到80%。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