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15〕52号)、《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东省粤剧保护传承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粤剧保护传承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保护传承发展粤剧文化,繁荣粤剧事业,让粤剧艺术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二)总体目标。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我市粤剧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推动粤剧社团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提高粤剧社团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粤剧保护、传承、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和人文氛围,促进粤剧文化在我市大繁荣、大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粤剧保护传承。
1.明确粤剧保护传承对象。具体包括:
(1)粤剧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剧本乐谱等;
(2)与粤剧密切相关的乐器、服装、道具、舞台、化妆原料等制作技艺;
(3)与粤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4)粤剧特有的传统习俗、信俗;
(5)与粤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2.开展粤剧普查。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粤剧普查工作,建立粤剧资料档案和数据库,全面掌握我市粤剧艺术种类、队伍建设、发展现状等。
(2)调查粤剧资源,收集属于粤剧组成部分的历史文献和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粤剧资源信息,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者。
3.开展本土粤剧资料整理工作。
(1)收集整理在我市较有影响力的粤剧文献资料,对现存我市粤剧文献资料、老一辈艺术家的舞台艺术实践、艺术精粹及历史记忆进行挖掘、抢救和保护,及时做好整理建档、著书立作、音像出版等工作。
(2)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市粤剧资源保护清单。
(3)组织开展粤剧经典传统剧目抢救、本土粤剧名家从艺生涯口述历史和粤剧存续状况资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复排演出粤剧经典传承剧目。
4、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市文化主管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粤剧项目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认定粤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建立粤剧代表性传承人的储备名单,粤剧代表性传承人的储备人选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
5.保护和建立粤剧传承、传播场所。
(1)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粤剧演出场所、设施,根据需要建设粤剧专题展现场所、设施。
(2)对符合条件的粤剧传承场所可以认定为粤剧传习所、传承基地、研究基地等,以推动粤剧的保护传承和理论研究。鼓励支持粤剧研究基地与粤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3)选定合适场所建立并认定粤剧展示馆,粤剧展示馆主要以展为主,以储为辅,广泛推广和传播我市粤剧历史文化。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以下粤剧传承活动:
(1)征集、购买优秀粤剧剧本;
(2)组织粤剧优秀传统剧目惠民演出;
(3)扶持粤剧社会组织、粤剧演出团体或者群众性粤剧团体的公益性演出;
(4)开展粤剧理论研究;
(5)粤剧保护传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三)支持粤剧团体发展。
1.扶持本地粤剧团体发展。对本地粤剧团体的演出、创作、场地、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和资助,提高粤剧社会组织和私伙局的生存、发展和创新能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开展公益性粤剧文化服务。
2.推动粤剧社团登记注册便捷化。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为民营粤剧团体提供登记、注册便利服务和咨询指导服务。
3.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粤剧事业建设。积极挖掘社会资源,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捐赠、兴办实体、资助项目、冠名赞助、提供设备等方式参与粤剧传承保护发展。积极开展文企“联姻”等各种合作,为共同创作粤剧文艺精品、繁荣演出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4.积极开展行业内部帮扶。充分利用市公共文化促进会、市曲艺家协会等平台,在全市粤剧团体内部开展“结对子”帮扶活动,对基础薄弱的民间粤剧团体进行艺术辅导,帮助提高粤剧表演水平。
5.探索粤剧市场运作模式。推动粤剧演艺手段创新,增强粤剧作品的感染力和表现力,开拓粤剧演艺市场。鼓励粤剧团体创新戏曲演艺生产传播方式和体验方式,鼓励粤剧微电影发展。大力发展网络粤剧艺术,支持粤剧通过新媒体进行传播,为粤剧团体演出营销搭建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
(四)繁荣基层粤剧演出。
1.搭建演出展示和交流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演出、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优秀粤剧团体进社区进基层开展粤剧惠民演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粤剧艺术的认知度,培育粤剧欣赏氛围。每年举办粤剧推广普及主题活动“中山市粤剧文化周”,吸引民众广泛参与,普及粤剧艺术知识,营造粤剧传承保护氛围。定期举办中山市粤剧私伙局大赛,搭建粤剧团体交流展示平台,培育、扶持、活跃民间粤剧社团。将粤剧表演纳入中山市群众音乐舞蹈花会重要艺术表演门类,更好地推动粤剧传承发展。
2.繁荣基层粤剧演出。结合农村、社区实际和当地群众文化需求,选择合适的优秀粤剧作品为群众演出。采取整台演出或名段集萃的方式,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文体广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场地,就近为群众开展粤剧演出服务。在村落密集的地区,鼓励联村演出。偏远分散的小型村落,可采取小分队形式灵活安排,努力实现粤剧演出进乡村制度化、常态化、普及化。
3.将粤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充分利用文体广场、文化站、文化室、健身公园(驿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建立粤剧文化角,鼓励引导基层群众自发开展粤剧传唱。加大粤剧普及推广力度,将粤剧演出纳入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每个镇区每年组织不少于2场粤剧惠民演出。
4.大力推进粤剧普及教育。加强粤剧文化与教育资源整合,强化粤剧通识教育,推动粤剧进校园,把学生观看粤剧演出纳入中小学美育教育内容。鼓励学生走入剧场和艺术院团观看演出,每年每个中小学学生至少欣赏1场粤剧演出。积极打造青少年课外粤剧艺术实践基地,培育年轻观众群体。鼓励学校组建粤剧社团,并与粤剧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粤剧普及活动。
(五)推进粤剧文本创作。
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原创的优秀粤剧剧本。
1.加大优秀剧本创作扶持力度。组织开展全市粤剧舞台剧本有奖征集,鼓励创作适应时代发展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剧目。加大对优秀粤剧剧本的创作扶持力度,激发社会对粤剧剧本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扶持本土大众粤剧创作。充分发挥市曲艺家协会和粤剧创作型人才的作用,积极推动本地粤剧原创。鼓励和扶持粤剧爱好者、文化学者等参与粤剧剧本创作,创作反映中山历史文化、历史人物、新时代风尚为主题的精品剧目,扩大中山粤剧在全省的影响力。
(六)加强粤剧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粤剧专业人才培养。健全粤剧保护、传承、传播等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保障机制,通过培养、培训、引进等多种方式,加强粤剧保护传承工作队伍的建设。支持将粤剧专业人才纳入市各类人才计划和培养工程,积极运用国家、省文化人才引进政策,畅通引进优秀粤剧专业人员的通道。
2.加强粤剧职业教育。鼓励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订单式教学等办学新机制,在我市开展粤剧职业教育,设立粤剧表演专业,开设粤剧表演班、音乐伴奏班等学科,积极培养粤剧专业接班人。鼓励粤剧表演艺人参与粤剧职业教育教学,设立粤剧技艺名师岗位,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成立粤剧名师工作室,大力培养粤剧传承人。
3.保障粤剧团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粤剧营业性演出团体、社会组织、粤剧保护单位和粤剧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粤剧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粤剧团体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粤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山市粤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文联、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加强粤剧传承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粤剧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强化主体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各有关单位,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切实推动粤剧保护传承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依托市委宣传部设立的地方戏曲传承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粤剧保护传承发展的支持力度。各镇区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当地粤剧团体给予扶持,加大粤剧普及推广力度,促进粤剧保护传承发展。
粤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扶持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1)粤剧资源调查以及粤剧相关珍贵档案、资料、口述历史、民间档案文献、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
(2)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传统粤剧代表性剧目、折子戏;
(3)培养和引进粤剧人才;
(4)粤剧研究、宣传、教育;
(5)建设和维护粤剧演出、展示的场所、设施;
(6)举办粤剧重大活动和开展粤剧国际、地区交流;
(7)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奖励在粤剧保护传承、理论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粤剧保护传承的其他事项。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普及推广粤剧文化,组织新闻媒体开设粤剧专版或专栏,宣传报道粤剧文化,促进粤剧文化在我市大繁荣、大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