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
本通告的禁行对象为黑烟车,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禁行时间和区域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行驶。
三、处罚措施
对上路行驶的黑烟车,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路检路查或遥感监测等方式进行取证,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本通告施行后的第一个月为过渡期,对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