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市政府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行“妈妈岗”就业新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中府函〔2022〕22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4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大力推行“妈妈岗”就业新模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关于大力推行“妈妈岗”就业  新模式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有关部署,按照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积极推动本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发“妈妈岗”,实行灵活工时制度或灵活报酬支付制度,吸纳育儿妇女或因照顾婴幼儿需要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方式的社会闲置劳动力就业,满足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用工需求,缓解育儿妇女家庭就业矛盾,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妈妈岗”扩容提质

  1.拓宽岗位设置范围。将灵活就业与全日制就业结合起来,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力量,支持鼓励工业制造、家政服务、零售业、银行保险、新业态平台等用人单位专门设立“妈妈岗”。引导大中型企业拿出部分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用于“妈妈岗”设置。优先向规上限上企业宣传“妈妈岗”政策,指导其积极设岗和享受补贴政策。各镇街应积极推动“妈妈岗”工作,将“妈妈岗”相关补贴资金项目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配套范围,激发“妈妈岗”倍增效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妇联、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提升岗位设置质量。支持“妈妈岗”优先吸纳需要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方式的育儿妇女就近就业,并向有需要照顾婴幼儿而无法按常规上下班时间工作的群体推广延伸。探索实行“弹性上班+绩效考核”,支持各类人才发挥专业优势,在“妈妈岗”实现高质量就业,促进“妈妈岗”工作提质增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

  二、新增就业扶持政策

  3.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成功申报劳动合同用工“妈妈岗”,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每月按300元/人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成功申报劳动合同用工“妈妈岗”,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月100元/人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最长不超过1年的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成功申报劳务用工“妈妈岗”的用人单位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按300元/人标准给予灵活就业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大培训扶持力度

  6.组织开展“妈妈岗”培训。链接发动各方资源力量就近为“妈妈岗”员工提供多样性及实用性强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发动职业院校为就业女性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课程、实训场地等资源。鼓励“妈妈岗”员工参加各类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就业技能,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妇联负责)

  7.享受精准培训补贴。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妈妈岗”员工岗前、在岗或转岗等培训,完成培训计划,并达到培训要求的,按每人每课时20元标准,给予企业精准培训补贴,每人补贴上限不超过5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8.用人单位享受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对成功申报劳动合同用工“妈妈岗”,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且就业人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人口)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

  9.劳务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对成功申报劳务用工“妈妈岗”,“妈妈岗”就业人员非企业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按次不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10.用人单位享受普惠性税收优惠。申报“妈妈岗”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可以依法享受如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五、纳入就业服务管理

  11.规范登记管理。“妈妈岗”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有意愿开设“妈妈岗”的用工主体,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用工主体备案后,成功吸纳劳动者进入“妈妈岗”,应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做好就业登记或协助劳动者做好灵活就业登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2.提供平台服务。开发线上“零工市场”“妈妈岗”小程序等服务平台,将“妈妈岗”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集中收集和免费发布岗位供求、技能培训信息,实现岗位定向推送、服务精准供给。结合“就业援助月”“南粤春暖”等线上线下活动,多层次、宽领域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妈妈岗”提供专业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负责)

  六、保障雇佣双方权益

  13.制定用工指引。及时发布《“妈妈岗”工作指引》,明确用工主体责任,保障雇佣双方利益。厘清“妈妈岗”用工新模式,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妈妈岗”的,须严格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实施劳务用工形式“妈妈岗”的,应依法依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和女职工权益专项执法,及时发现和整治各类违法转嫁劳动保障权益责任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害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七、复制推广创新模式

  15.做好经验总结。市、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加强沟通,及时总结“妈妈岗”新模式和新路径,对已设置“妈妈岗”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优秀案例,做好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发挥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科学制定“妈妈岗”岗位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负责)

  16.注重复制推广。开发更多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更灵活多样的工作岗位,向不同的就业群体延伸推广,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引,推动工作岗位和劳动者高效精准匹配。加快网络零售、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等行业发展,创造更多“妈妈岗”灵活就业岗位。推动非全日制“妈妈岗”较为集中的行业提质扩容,不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负责)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7.树立正确观念。依托各部门服务平台,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集中宣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政策、观念引导、岗位推介、“妈妈岗”形象等公益宣传,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就业创业、增收致富。(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8.丰富宣传方式。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用人单位设置灵活用工岗位和灵活生产专线,进一步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妇女之家”,为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丰富“妈妈岗”工作内涵,将“妈妈岗”打造成暖心“妈妈港”。(市妇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
   
       《关于大力推行“妈妈岗”就业新模式的若干措施》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