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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号:中府函〔2023〕32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中府函〔2019〕226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