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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625

  

   

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本规定统筹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律顾问参加。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为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名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担任,任期与其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担任相关职务期限一致。

  外聘法律顾问由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具体条件及遴选聘任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及制度建设;

  (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具体工作;

  (三)监督检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履行相关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以及市政府为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为当事人的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市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四)完成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机制
 

  第七条 市政府聘请3名以上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以及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本人及其所在律所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九条 市政府聘请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在本规定第八条的基础上提出聘任条件或方案,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发布公告接受报名;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收集汇总报名人员资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遴选,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遴选结束后拟定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将拟定的外聘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颁发聘书,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专家或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依法就工作范围、任期、费用等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约定。

  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进行,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任期35年。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查阅、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约定的报酬和待遇;

  (四)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擅自对外透漏工作过程中获悉的部门、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三)未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不得对外公开履职过程中获悉的工作内容及形成的工作成果;

  (四)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客观、全面告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作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五)不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为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

  (六)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顾问本人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承办的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申请回避;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合同关系,并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上公示解聘名单: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二)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接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交办的法律事务,或两次以上不按指定时限及要求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法律服务的;

  (四)不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的年度考核评价,或当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

  (五)受所在单位、行业协会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按市政府的议事决策相关程序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的法律事务。

  镇区、市政府工作部门或机构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由其负责法制事务的机构(法律顾问室)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集体名义发挥作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以加盖公章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按以下流程参与具体事务: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实际及需要,制作工作联系函,连同委托事项的相关材料送达给选定的法律顾问;

  (二)顾问收到工作联系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查,并按指定的期限及要求将法律意见及相关材料反馈给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意见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由承办人签名后提供,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顾问在审核审查过程中,可以就相关问题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沟通;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收到顾问的法律意见或相关工作成果后,发现仍存在合法性、可行性、逻辑规范性等问题的,可以退回给顾问,顾问应按指定的期限及要求继续补充完善;

  (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有特别要求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并秉承以下审核审查标准:

  (一)是否属于市政府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符;

  (四)是否与国家、省及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规定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适当性等问题;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或风险。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办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配合的,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名义发出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章  考核、统计及资料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采取量化考核的办法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是决定续聘与否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评价考核工作。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过的法律事务进行统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内容概要、数量、涉及金额及其他必要事项。

  各镇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按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情况。市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对各镇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意见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发现存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形的,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对以下资料进行保存、管理和更新:

  (一)选定外聘法律顾问的过程性信息;

  (二)外聘法律顾问的个人简历;

  (三)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

  (四)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依法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外其他律师、专家、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镇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81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中法〔20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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