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与市各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共同组成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及时预警,快速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3)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单位协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4)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市直相关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气象局、中山海事局、中山供电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见附件9.3),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市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预报组
预报组由广东省中山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山气象站等技术单位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专家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气象、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组成,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科技支撑。
2.5 督导组
督导组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镇街、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1.1监测
预报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全市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及评估等工作,并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同时根据中山市的实际情况,增加细颗粒物(PM2.5)浓度、臭氧(O3)浓度为判别指标,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启动黄色预警:
①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②预测PM2.5日均值>75μg/m3将持续3天及以上,或者预测PM2.5日均值>115μg/m3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③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2)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启动橙色预警:
①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②预测PM2.5日均值>115μg/m3将持续3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③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持续3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3)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启动红色预警:
①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②预测PM2.5日均值>115μg/m3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预测PM2.5日均值>150μg/m3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PM2.5日均值达到250μg/m3以上。
③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持续4天及以上。
(4)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5)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含我市在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或要求我市启动预警时,市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2.2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的预警信息,一旦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即时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方式。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其中: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预报组报市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
当准备启动橙色、红色预警,或者计划升级为橙色、红色预警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调省内其他相关城市同步启动预警,实现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3.2.3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报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条件、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3.2.4预警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
预警解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3.2.5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项污染源须严格执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的各项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4.2应急响应启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中山市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应急响应情况,提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城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
4.3响应措施
(1)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包括PM10、PM2.5)、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
(2)要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SO2)、颗粒物(包括PM10、PM2.5)、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减排比例在启动Ⅲ、Ⅱ、Ⅰ级应急响应时分别不低于10%、20%和30%;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分解的污染物减排目标须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项目清单中。
(3)各镇街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报各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重点企业应急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应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应减少户外活动。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
(3)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4.3.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包括PM10、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结合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1)工业源控制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
①减排SO2、颗粒物、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对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各重点企业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
(2)移动源控制措施
①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禁行重型载货柴油车。
②加强交通管理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减少交通拥堵。
③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实施错峰运输方案。
(3)施工源控制措施
①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严格落实“6个100%”。
②减少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工作。
③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露天作业。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⑤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主干道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4)市容环境控制措施
①全面开展针对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的执法检查。
②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辖区内餐饮业的巡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③严格执行《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且禁放区域外其他镇街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1.3.1颗粒物因子超标的控制措施
执行上述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外,增加以下控制措施:
(1)工业源控制措施
①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对印染行业、造纸行业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在6时至16时期间停止生产。
②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赴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尤其是颗粒物收集设施、除尘设施的正常运作,并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责令企业减少涉无组织排放的原辅材料的运输,并现场检查露天堆场扬尘抑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2)移动源控制措施
进一步增加对公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尤其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路检频次,严厉整治运输车辆“跑冒滴漏”现象。
(3)施工源控制措施
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塔吊、地下工程除外)。
(4)市容环境控制措施
①镇街环卫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主次干道保洁、清扫工作,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洒水频次,洒水作业每天不少于6次,保持道路、绿化带地表湿润;所有渣土、垃圾清运车必须密闭运输。
②市城管部门出动雾炮车至中心城区实施喷雾降尘,作业频率为每天不少于6次。
4.3.1.3.2臭氧因子超标的控制措施
执行上述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外,增加以下控制措施:
(1)工业源控制措施
①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已实施“油改水”方案的企业不限制生产。
②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家具制造、金属表面涂装、印刷、造纸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在6时至16时期间停止生产。
③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赴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特别是降氮脱销设施的正常运作,并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④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通过开展对辖区内涉VOCs企业的专项巡查,检查重点企业是否落实VOCs“一企一策”措施,检查企业台账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油性涂料或油墨行为,并对排气筒及厂界无组织VOCs进行抽样监测检查。
(2)移动源控制措施
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的运营。中心城区内加油站实施夜间卸油。
(3)施工源控制措施
①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②镇街住建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水利和市政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时间调控,除了抢险、抢修等必须施工的项目外,暂停40%需要使用燃油机械设备进行施工项目的施工。
4.3.1.3.3颗粒物和臭氧因子均超标的控制措施
当Ⅲ级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颗粒物和臭氧因子均超标时,同时实施上述颗粒物、臭氧因子超标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4.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4)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3.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
(3)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包括PM10、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以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结合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1)工业源控制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
①减排SO2、颗粒物、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产能落后企业,对B级和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首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
③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赴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尤其是颗粒物收集设施、除尘设施、脱硫脱硝设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的正常运作,并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作。责令企业减少涉无组织排放的原辅材料运输,并现场检查露天堆场扬尘抑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④各重点企业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
(2)移动源控制措施
①进一步增加对公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的路检频次,严厉整治运输车辆“跑冒滴漏”现象。
②在城市主城区禁止通行货车等大型汽车,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③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建成区内禁止国III及以下轻型、中型和重型载货柴油车。
④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仅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⑤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的运营。全市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⑥加强交通管理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减少交通拥堵。
⑦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实施错峰运输方案。
(3)施工源控制措施
①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爆破、破碎作业。
②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塔吊、地下工程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
③镇街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抑制措施的检查频次,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④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⑤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市容环境控制措施
①全面开展针对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的执法检查。
②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辖区内餐饮业的巡查,未安装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单位强制停业。
③镇街环卫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主次干道保洁、清扫工作,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日洒水频次每天不少于6次,保持道路、绿化带地表湿润。
④市城管部门出动雾炮车至中心城区实施喷雾降尘,作业频率为每天不少于6次。
⑤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⑥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3)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4)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自觉减少车辆日间加油,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
(3)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等。
(4)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包括PM10、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30%以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结合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1)工业源控制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措施情况执行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情况下许可限值”等相关内容。
①减排SO2、颗粒物、NOX。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首先停产C级企业,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鼓励A级企业自主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及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首先实施停产。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化工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减少油品及化学品装卸和运输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
③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赴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尤其是颗粒物收集设施、除尘设施、脱硫脱硝设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的正常运作,并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作。责令企业减少涉无组织排放的原辅材料运输,并现场检查露天堆场扬尘抑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④各重点企业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
(2)移动源控制措施
①进一步增加对公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的路检频次,严厉整治运输车辆“跑冒滴漏”现象。
②在城市主城区禁止通行货车等大型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③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限时穿城。
④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⑤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
⑥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的运营。全市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引导城市建成区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⑦加大城市港口、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⑧加强交通管理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减少交通拥堵。
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方案。
⑩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应按规定使用岸电,暂时关闭进入城区水域的船闸。
(3)施工源控制措施
①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塔吊、地下工程除外)和混凝土运输。
②镇街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抑制措施的检查频次,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况洒水降尘。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
⑤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⑥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⑦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市容环境控制措施
①全面开展针对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的执法检查。
②镇街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辖区内餐饮业的巡查,未安装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单位强制停业。
③镇街环卫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主次干道保洁、清扫工作,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日洒水频次每天不少于6次,保持道路、绿化带地表湿润。
④市城管部门出动雾炮车至中心城区实施喷雾降尘,作业频率为每天不少于6次。
⑤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⑥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响应终止
4.4.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不再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
4.4.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应急响应终止,全市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互联网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总结本次应对工作信息,并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镇街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收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研判是否实施到位,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成效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分析应急响应措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市领导小组对全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上年度的总结评估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人力保障。
各镇街应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间应急联系网,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应急联络人员一并纳入,名单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人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并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好资金保障,支持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7.5物资保障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6宣传教育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介,普及本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7.7应急培训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有关企业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7.8应急演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7.9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信息后,按程序报告市监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有关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1)8小时浓度
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2)空气质量指数(AQI)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3)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8.2减排清单管理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更新和发布。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中府办〔2014〕8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中山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9.2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图
9.3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9.4“一厂一策”公示牌模板(大小:120×9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