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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财采购〔2022〕30号、中财规字〔2022〕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4日

市各有关单位,火炬区财政局、翠亨新区财政分局,各镇街财政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我局修订了《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映。


  中山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落实监督检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代理机构代理中山市各级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工作。

  第三条 中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活动规范、执业水平、内部管理等。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采取“加分与扣分”相结合,以日常监督管理为主,结合年度监督考核与评价、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一并开展,每个财政年度考核基础总分为100分。加分项与扣分项分值相抵扣,考核总分上限为130分(加分项合计不超过30分)。考核结果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执业情况以及考核结果在中山市政府采购网(http://120.234.108.5:8088/zfcg/;后续如有变动,请以最新的网址为准)和中山市财政局政务网进行公示。所公示考核结果包括本年度以及前两年度(合共三个年度)的政府采购从业情况。代理机构须对上报的基本信息、从业情况等相关资料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 代理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不同分值加分:

  (一)主动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每例加2分;

  (二)因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质量良好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并盖章确认,经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每例加2分;

  (三)在考核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数量不少于10宗)未受到投诉、举报(投诉事项不成立、举报不属实或书面撤回的视为未受到),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加5分;

  (四)代理机构每半年度自主对半年内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于本年度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交自查自纠报告至市财政局备案。每提交一次自查自纠报告,经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在本年度考核中加3分;

  (五)连续2年考核结果总分在115分以上的,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加5分。

  本条第(一)(二)(三)加分事项由代理机构主动申请获得,第(一)(二)项加分上限分别为10分。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从业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不同分值扣分:

  (一)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10分

  1. 因采购文件编制问题造成有效投诉、举报的;

  2. 采购项目形成有效投诉且代理机构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的;

  3. 采购项目受到举报情况属实且代理机构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的;

  4. 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经提醒一次后仍不停止活动的;

  5.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未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7. 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中提供虚假情况,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的;

  8. 代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9. 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0. 向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1. 在采购项目进行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未及时提醒、未出具法律风险函或未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的;

  12. 非经法定程序改变评审结果的。

  (二)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5分

  1. 未建立完善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

  2. 没有配备5名及以上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3. 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的;

  4. 受到采购人对代理服务质量的书面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5. 采购文件内容未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6. 开标现场组织混乱,影响正常评审活动或造成不良后果;

  7. 未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及时核实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等,影响正常评审活动或造成不良后果;

  8. 未对开标、评标过程及现场进行记录及全程录音录像的;

  9.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及时、格式不规范或出现明显文字表述错误;

  10.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的;

  11. 拒收法定期限内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询问或者质疑的;

  12. 质疑答复时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13. 在收到市财政局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14. 未按规定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15. 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平台发布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3分

  1. 未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2. 未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或未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人为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 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的;

  4. 未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或保存期限不足;

  5. 采购文件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 不按规定上报执业情况、基本信息、人员配备、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四)其他扣分情形

  1.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中山市辖区内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0分;

  2. 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中山市辖区内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后,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次扣10分;

  3. 因本细则规定的扣分情形以外的事由被中山市辖区内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的,每次扣5分;

  4. 在考核年度内因同一情形扣分两次及以上,从第二次起每次扣分分值在上次扣除分值基础上多扣3分;

  5.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次扣3分。

  第九条 代理机构依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申请加分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市财政局收到加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分数情况。经核查不符合加分条件,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加分情况。

  第十条 对代理机构考核进行扣分的,由市财政局出具《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扣分通知书》并送达代理机构,让其进行确认。代理机构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说明。异议成立的,撤销扣分,异议不成立的,维持扣分决定;对扣分情况无异议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作无异议。

  同一行为构成两个以上扣分情形的,按分值高的扣分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规定的,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将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执业情况以及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

  第十三条 本考核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考核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扣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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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解读

  【图解】《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