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2 危险性分析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3.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2.1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官
3.2.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3.2.3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3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及职责
3.3.1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立
3.3.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4 应急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控与监测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来源
4.2.2 预警信息判断及评估
4.2.3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行动
4.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4.4.1 事故信息报告
4.4.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
4.4.3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及时限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应急响应
5.2.1 分级响应
5.2.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响应
5.2.3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5.3 应急指挥与协调
5.4 基本响应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理赔
6.3 社会救助
6.4 调查和总结
6.4.1 事故调查
6.4.2 事故总结
6.5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救援装备保障
7.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基本生活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交通运输保障
7.9 治安维护保障
7.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培训
8.2.1 公众宣传教育
8.2.2 培训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8.3.2 责任追究
8.4 沟通与协作
8.5 其他要求
8.6 预案管理与更新
8.7 发布实施
9 附则
9.1 事故分级
9.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10 附件
1.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协调指挥系统示意图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
4.中山市应急避难场所汇总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21年修订)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8)《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9)《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通过)
(10)《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1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13)《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版)
(1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
(15)《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发布)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超出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救援处置。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时,根据本预案进行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及时与上级应急救援预案做好衔接,并全力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认为有必要作出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包括:
(1)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是为应对全市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而制定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2)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3)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镇街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各镇街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4)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村(社区)制定本辖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辅助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支持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政府和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街政府为主,实行镇街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事发地镇街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5)整合资源,分类指导。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省级、市级专业应急救援的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实施分类指导。建立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驻地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以基层应急队伍为先期的中山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高效应对全市范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和非常态事故应对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8)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6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见附则9.1)。
2 危险性分析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域、行业、企业类型较多,其中主要有: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加油站、加气站)、运输、储存、使用企业(液氨/涉氨制冷、液氯、氰化物(电镀)等),其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39家(统计截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
(2)粉尘涉爆(含铝粉、镁粉、木粉、淀粉、树脂粉、橡胶粉、粉末涂料、纺织品加工粉尘、其他有机粉尘等)企业;
(3)涉及电池(锂电池)企业;
(4)冶金企业;
(5)涉及洁净厂房、多(高)层工业楼企业;
(6)涉及危险作业(含高处、有限空间、吊装、爆破、动火、动土、盲板抽堵、临时用电等)企业;
(7)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
(8)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医院、车站、学校、旅游景区、宾馆等);
(9)轨道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道路交通运输;
(10)施工建设;
(11)非煤矿山。
以上11类领域、行业、企业风险较高,是当前中山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
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事故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淹溺、高处坠落、坍塌、放炮、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火药爆炸、其他爆炸(含粉尘爆炸、锂电池爆炸等)、中毒和窒息(含危化品泄漏)、其他伤害等。(详见附则9.2)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专业组组成。
3.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2.1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官
市现场指挥部指挥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级别和类别,由不同领导担任:
当上级政府领导抵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事发地镇街政府、市人民政府仍应当按照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3.2.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统筹、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市相关部门及事发地镇街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宣布结束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协调驻地军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3.2.3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生产安全宣传工作。
(2)中山军分区:依据现场指挥部需求和上级指示及时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根据现场指挥部指示,对必要的区域立即进行封锁,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维持治安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应急现场发展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4)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成品油泄漏燃爆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电厂事故、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通讯部门做好应急通讯保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企业事故灾难、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等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同时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8)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技术支持。
(9)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体育场(馆)、直属学校、镇街中小学和幼儿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公安部门、道路运输部门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和配合公安部门对事故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工作。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指挥协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监督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依法对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
(1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城市建设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林场和所属相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发生后公路修建工作。
(1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协调事故抢险救援供水保障及事发地周围供水保障。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处置指挥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单位对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人员救治、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相邻城市或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医疗支援。
(2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3)市总工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4)共青团中山市委员会: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中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人命救助的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救工作。
(26)中山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负责电力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处置指挥协调;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28)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对事发地周围道路交通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道路交通指挥,确保应急救援物资、队伍及人员疏散的运输道路畅通无阻。
(29)武警中山支队:依据现场指挥部需求和上级指示,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援工作。
(30)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行业协会内相关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及时完成对灾难发生参保单位的评估定损和保险理赔工作。
(31)中山市红十字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32)通讯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安全事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工作。
(33)事发地镇街政府:负责所管辖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3.3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及职责
3.3.1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立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发生市级应急响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设立的临时办事机构,设立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相关行业、领域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
3.3.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事故信息和各类救援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警工作,组织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结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应急救援所需的队伍、物资、装备、技术力量等保障措施;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请衔接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召开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会议,提出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建议及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及要求;承担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应急救援专业组为现场指挥部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救援专业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治安疏导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后勤保障组、通讯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街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街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设备、物资;传达上级指示批示以及跟踪落实情况;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
(2)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交警支队、事发地镇街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组织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人员疏散,对必要的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控制事故涉嫌责任人,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确认。
(3)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救援队伍、事发地镇街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主要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救援;负责搜救事故现场失联人员,对事故现场受灾人员进行紧急转移和先期急救;向现场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事发地镇街医院、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加强道路交通指挥,确保医疗救援运输道路畅通无阻;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5)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事发地镇街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主要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影响的区域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救援物资运输和保障等工作;及时供应、调度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及时组织灾后恢复生产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调度,使灾后生产能够尽快恢复;负责气象信息、供水供电供气等保障工作;负责疏散人员的安置、救济等工作。
(7)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移动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中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中国铁塔中山市分公司、广电网络中山分公司等。主要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持通信畅通,保证各种指令、信息能够迅速、及时、准确地传达;应急结束后对通信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或补充,确保通信设施正常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对前来报道、采访的新闻媒体单位人员的接待安排;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正常报道;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中山市红十字会、共青团中山市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事故发生单位等。主要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10)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或授权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事发地镇街政府、专业技术机构、技术专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主要负责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准备。
(11)专家技术组。主要负责为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技术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控与监测
市各相关单位、各镇街政府和各村(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和整改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来源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社会公众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
(2)市、镇街执法监察人员及村(社区)巡查员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或重点监控企业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预警信息。
(3)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发现的事故预警信息。
(4)各镇街上报的已启动镇街事故预案的事故信息。
(5)上级部门发布的事故预警信息。
4.2.2 预警信息判断及评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接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技术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
4.2.3 预警信息发布
4.2.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本预案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4.2.3.2 预警发布权限
(1)Ⅳ级预警:由事发地镇街政府负责发布,事发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执行。
(2)Ⅲ级预警:市安委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由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执行。
(3)Ⅰ级、Ⅱ级预警:由市安委会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发布。
4.2.3.3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预警信息时,范围和内容根据本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需要采取预警行动的部门,以本预案的程序进行通报和行动;向周边企业和居民采用手机通信、报警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预警信息告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要以本预案信息公开章节的要求执行。
4.3 预警行动
(1)各镇街政府、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本应急预案和主管行业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2)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预案作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3)当事故的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提高预警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
(4)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4.4.1 事故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遵循“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各镇街政府负责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各职能部门负责报送本部门主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2)各镇街、市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向市委常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4.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3。
4.4.3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及时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镇街政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先期应急处置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5.2 应急响应
5.2.1 分级响应
5.2.1.1 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镇街政府负责应对。
发生超出事发地镇街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而需要增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Ⅳ应急响应;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事发地镇街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带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Ⅰ、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前期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省安委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派的有关负责同志抵达现场后,在其领导和指挥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2.1.2 响应级别的调整
现场指挥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与论证,认为符合调整条件的,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当生产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可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2.1.3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负责指挥、调度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衔接中山军分区、武警中山支队参加应急救援;充分发挥专家技术组、救援队伍、企业等相关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迅速确定现场指挥部场所,制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安全措施;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负责对事故的监测与评估;当事故灾难超出市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请求支援。
5.2.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各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5.2.3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协助总指挥组建现场指挥部;建立现场指挥部通信联络渠道,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按照职责和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按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 应急指挥与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各有关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及相关机构,根据各自应急救援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镇街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4 基本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警戒、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见附件4。
(1)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召集、出动相应的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消防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治安疏导组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中伤员提供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现场防疫工作依托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治安疏导组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协调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海事部门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车辆、船舶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市交通运输局或中山海事局和各镇街政府,协调做好对企业的应急救援运输组织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市公安交警支队加强道路交通指挥,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中山海事局确保水上航道交通畅通无阻,确保应急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或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后勤保障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6)群众的疏散和安置。后勤保障组、治安疏导组根据事故情况,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应急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工程抢险。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抢险救援组负责对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燃气等工程的抢修,由相关主管部门完成。
(8)调集征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后勤保障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新闻报道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引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组在物资保障方面,接受民间捐赠,较好地动员,合理地运作,利用社会资源补充应急需求的资金、物资、人才和装备。
(11)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抢险救援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指挥部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
(12)扩大应急与指挥权移交。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按程序向上级政府(部门)或者邻市请求支援。
当上级政府领导抵达现场或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实施指挥权移交。服从上级领导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13)现场应急暂停。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14)现场应急结束。通过应急救援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救援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5.5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牵头指导下,处置事故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发布。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委宣传部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6 应急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状态解除,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参与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对应急救援中紧急调集、征用社会及个人的物资和装备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保险理赔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有关单位应积极与各保险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3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中山市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4 调查和总结
6.4.1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4.2 事故总结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和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6.5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或事发地镇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进行修缮。
7 保障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健全完善市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镇街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根据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区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不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度,按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有关单位通报。
7.2 救援装备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储备本部门、行业、领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应急救援装备。鼓励村(社区)配备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装备。
7.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消防、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镇街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和实战能力。
7.4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解决。现场指挥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需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解决。
7.5 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6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镇街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7.8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力量,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内交通运输力量不足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向邻近市交通运输部门请求支援。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中山海事局负责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水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路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9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镇街政府和村(社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巡查员、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并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管理(中山市应急避难场所汇总表详见附件6)。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并统筹、督促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建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系统内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机构及其专家,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督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市、各镇街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2 宣传、培训
8.2.1 公众宣传教育
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镇街结合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企业与所在地的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8.2.2 培训
市镇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组织做好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社会力量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市镇两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纪委监委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
8.4 沟通与协作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与各地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5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征用的物资、人员和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8.6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征求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2)本预案由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7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2020修订版)同时废止。
9 附则
9.1 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超出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事故。
③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10 附件
1.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协调指挥系统示意图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
4.中山市应急避难场所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