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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文号:中水〔2023〕24号、中水规字〔2023〕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0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水务局

  2023年1月30日

  

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开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及本局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量化标准》)随本规则颁布实施,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和《裁量量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量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涉及罚款处罚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期限应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但在主汛期或情况紧急时,可根据执法实际适当缩短改正的具体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七)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照相应处罚幅度档次减低一档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同时具备前款一、二、三项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照相应处罚幅度档次减低二档,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配合查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罚款按照相应档次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罚款按照相应档次最高罚款金额进行处罚:

  (一)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紧急防汛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在两年内再犯的;

  (四)在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同时具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必须选择并处。

  第十五条 《裁量量化标准》对具体处罚事项设定量化标准时已考虑到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列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时应当直接适用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档次。

  第十六条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判处罚金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符合同一处罚事项裁量量化标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次标准的,应当适用罚款金额较高的档次或者处罚种类较重的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及《裁量量化标准》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直接适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排水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直接适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粤建规范〔202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

  上述规则、基准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我局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裁量量化标准》中所称“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一)造成内涝、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恶劣影响等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中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中所称“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在两年内再犯的”,“两年”从《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中水规字〔2022〕2号)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及《裁量量化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4月6日起施行的《中山市水务局行政自由裁量规则(试行)》(中水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