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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8日

  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依法、科学、稳妥调整职权,根据职权下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将调整本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职权调整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收回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中规定的339项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调整为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二)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增下放92项行政处罚职权(其中新增行政处罚职权事项90项,行使范围扩展事项2项)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职权15项、行政强制措施职权5项由镇街以自身名义行使。

  二、工作要求

  (一)市镇两级行政执法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完成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的衔接和交接工作。公告发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立案的执法主体继续办理,公告实施前未立案的案件(含案件线索)按照“由在办单位立案办结”为主要原则处理,确需移交的参照《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见(试行)》《中山市市镇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执行。

  (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镇街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及涉及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附件公布的目录为准;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原公告执行。


  附件: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