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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与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2023〕68号、中工信规字〔2023〕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与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8日

  

中山市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与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产业园区与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2025年,支持10个以上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推动10个以上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带动500家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建设5个以上产业集群数字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产业园区是指以下园区:

  1. 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产业园区(包括化工园区)。

  2. 省市共建产业园。

  3. 市十大主题产业园(含单个片区)。

  4. 各镇街地理范围清晰、管理主体明确的重点产业园或工业集聚区,园区管理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上工业企业不少于10家)。

  5. 其他省、市重点产业园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是指以下试点:

  1. 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或工程,以下简称省试点)。

  2. 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培育入库项目(以下简称省培育试点)。

  3. 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选定的市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要求该产业集群在市内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资助对象。试点申报单位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纳税地在中山市;或电信运营商中山分支机构;或负责园区运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建设。认定为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的,按照不超过园区试点申报单位投入(不含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软件系统与智能化硬件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建设。试点方案经专家评审,按照试点申报单位推动中山企业数字化转型数量、带动被服务企业营收与税收取得成效、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 完成50家及以上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基本任务目标)的,重点扶持运用智能化装备和数字技术开展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等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含本条第(三)项所述的各项贷款本金及利息)15%的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单个产业集群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 完成上述基本任务目标后,按照营业收入、税收均实现净增长的被服务企业数量,给予试点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的奖励,其中一个指标实现净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的奖励。单个产业集群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 获得市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应积极申报相关省试点项目。

  (三)支持试点申报单位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试点申报单位与被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后,参照《中山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对试点申报单位实施该合同所办理的银行贷款、订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等,给予试点申报单位贴息。

  (四)对重特大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资助方式和额度。

  
第三章 试点申报与认定要求


  第七条 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申报与认定要求

  (一)产业园区已投入运行,数字化管理的支撑平台、基础设施已基本建成。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

  (二)具有清晰的产业园区数字化发展规划,在园区管理数字化、园区服务数字化等取得一定成效,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申报与认定要求

  (一)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以特定镇街作为试点起步区域(可扩展到全市所有区域)。

  (二)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优先支持已获得省试点与省培育试点,直接认定为中榜,每年合计超过5个的,择优中榜,其余省试点(省培育试点)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三)产业集群试点申报单位,负责组建产业生态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分阶段按需组建产业生态组织。

  (四)试点申报单位设定试点发展目标和服务内容,推动集群内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需承诺在试点期内,完成培育建设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新制造生态系统,推动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等刚性指标和鼓励指标。省试点(省培育试点)需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考核评价中获得合格及以上。

  (五)试点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本实施细则有效期。

  第九条 每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年度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资金情况发布申报指南,列明申报方向、“揭榜挂帅”重点领域、申报单位及被服务企业要求、申报条件与数量、试点任务目标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支持试点项目建设。经受理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具体可委托公共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等进行。按照项目评分确定支持项目入库名单和项目优先顺序,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一)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

  (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

  第一次拨付是项目计划下达后按照承诺任务目标计算最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拨付奖励资金;第二次拨付是项目完成试点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奖励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进度检查,对未通过进度检查的项目,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鼓励各镇街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专项支持政策,市镇两级共同加大对产业集群、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扶持力度。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表述资助比例或资助金额,均为最高资助比例或最高资助额度。项目已投入金额、服务合同金额、建设金额均不含税金。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试点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到期后继续执行终止日期当年度资助工作,即2025年内成功申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可于2026年进行兑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