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拓字〔2023〕12 号、中商务规字〔2023〕2 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5月18日

  

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商贸商业流通体系,进一步优化商贸商业结构,鼓励结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发展实际,大力引进商贸服务业项目,推动消费场所高端化,营造浓厚商业氛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监督项目落户镇街对项目的事后监管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负责商贸服务业项目招引,并与项目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履约监管合同,明确投资项目的经济指标和各方的责权利,约定违约条款细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若项目方未履行监管条款,镇街应优先全额追回涉及本细则的市级扶持资金并返还市级财政。项目履约监管合同涉及本细则资金的,须经市商务局同意。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配合专项资金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政府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本细则扶持对象:

  (一)本细则所扶持商贸服务业项目,应为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新落户且新购地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项目,且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开出让的商业用地(0901),其中,商业用地(0901)不包含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

  (二)项目方须为在中山市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经营、具备相应资质。

  (三)项目运营主体应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在中山市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项目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后在中山实际经营时间需不低于10年(含)且连续十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项目方及项目运营主体须为同一投资主体且该投资主体为最大股东(项目方也可作为项目运营主体)。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项目促进奖励。

  (一)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承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自持比例达30%及以上;

  2. 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

  3. 项目运营主体若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5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承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自持比例达50%及以上;

  2. 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

  3. 项目运营主体若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10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亿元。

  第七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

  1. 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以及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主体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以及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4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主体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

  1. 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按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每增加1亿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2. 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镇街配套。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商贸服务业项目配套扶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约定。

  (一)对于签订合同的项目,在具备项目促进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后,应以在中山市内注册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公司为主体提交资金申请。

  (二)递进式奖励:项目方已达到项目促进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后,本项目的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一个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项目在获得项目促进奖励和第一个自然年度经济贡献奖励的情况下,其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二年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

  (三)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型的市级财政资金。

  第十条 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资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名单公示后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总额超出项目资金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最终资助金额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四条 在遇不可抗力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年限要求上进行适当程度的延后。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设立专门收支账目,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违反相关监管合同的,资金申报单位应及时纠正或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涉及相关统计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本细则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本市财政(含国资平台)出资部分不计入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范围。

  (二)本细则中“正式运营”的时间点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体现营业收入的月份;“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即以正式运营月份为起点的1年内,若成功纳入平台统计,以申报上限月份为核算节点;“3年内其中一年”即为正式运营首年、第二年、第三年;“第一个自然年度”即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的1至12月的年度;“第二个自然年度”即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第二个完整的1至12月的年度。

  (三)本细则所称以上、达、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申报并获批准的项目,延续至奖励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