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山科发〔2023〕47号、中山科规字〔2023〕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3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3日


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以下简称“专项事业费”)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市校(院)高端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日常运营的财政资金。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中山市引进建设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山科发〔2021〕262号)所指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的,面向中山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工作,自身具备一定研发和实验能力的,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专项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保障运营、奖先激优、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制度。

  第四条  专项事业费的总体绩效目标:对标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科研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产业化导向,进一步提升科研机构建设质量和成效,进一步加快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在中山转化落地,孵化一批科技型企业,且通过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途径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助力中山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专项事业费用于保障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费、会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修缮等的开支。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有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内容的,专项事业费也可用于相关开支。

  第六条  科研机构运营保障经费市政府另有专门制定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经费预算纳入专项事业费总盘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事业费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事业费的具体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办理专项事业费拨付、组织实施专项事业费绩效管理、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协同市科技局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九条  科研机构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资金使用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专项事业费分为“基本运营费”和“运营成效奖优激励经费”。

  第十一条  单个科研机构“基本运营费”100万元/年。合作确定后即全额拨付第一年度基本运营费,后续年度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据实安排基本运营费。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分为必达指标、自选指标、阶段性指标和扣分指标,由市科技局与科研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整体框架及实际发展情况协商确定。指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

  第十三条  现有仍在执行的合作协议中已约定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等内容,如与本办法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可在合作各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理事会等相应机构会议决议等方式重新制定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A等,绩效得分80-100分,下一年度基本运营费全额拨付;B等,绩效得分60-80分,不含80分,下一年度基本运营费按80%额度拨付;C等,绩效得分0-60分,不含60分,下一年度不予拨付基本运营费。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获得财政扶持且明确产业化导向的项目所创办或孵化的企业注册地不在中山,或者财政扶持项目创办或孵化的企业五年内搬离中山的,纳入扣分指标对当年绩效评价相应扣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若被发现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重复列支财政经费、挪用财政经费等不正当行为或被处以科研诚信惩戒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直接按C等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C等的,不再拨付剩余合作期内其他年度专项事业费。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B等及以上,可单列加分项,作为“运营成效奖优激励经费”拨付的依据。单个科研机构奖优激励经费最高400万元/年。以下事项可列入加分项计分,每积1分激励5万元。若事项已被列为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考核指标的,则不可再重复计算加分项。

  (一)科研机构及其引进培育企业(须在中山市注册,下同)牵头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2分/项、省级1分/项,或者按年累计实际到位经费每200万元1分计算。

  (二)科研机构及其引进培育企业获批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创新平台5分/个、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4分/个、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分/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分/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分/个。

  (三)科研机构及其引进培育企业招引国家、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国家级人才计划2分/个、省级创新创业团队2分/个、省其他人才计划1分/个。

  (四)科研机构及其引进培育企业牵头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国家级2分/项、省级1分/项。

  (五)科研机构及其引进培育企业获得投融资的年累计实际到款额,每500万元计1分。

  (六)科研机构开展横向课题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年累计实际技术履约额不少于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200万元计1分,关联交易除外。

  (七)科研机构年R&D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500万元计1分。

  (八)科研机构在中山举办或承办国际级、国家级高水平论坛和学术会议,每项活动计1分。

  (九)科研机构推荐引进高校、科研院所本部的博士毕业生到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全职工作,每人计1分。

  (十)科研机构的引进培育企业新认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计1分。

  (十一)科研机构的引进培育企业新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分/家;年产值突破5000万元,3分/家;年产值突破1个亿,4分/家。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组织、资金审批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组织:

  (一)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指标所对应的完整12个月。

  (二)各科研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如实上报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加分项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三)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等次及核准加分项。

  (四)绩效评价结果告知各科研机构,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及镇街。

  第二十条  资金审批:市科技局根据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等次及加分项核准结果,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科技局下达专项事业费文件,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事业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对专项事业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加强对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科研机构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专项审计,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须恪守科学道德、诚信申报。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缴已违规年度财政资金,中止相关合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约定合作期满后,市科技局应对机构整体运行情况及产出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合作的重要依据。

  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科研机构前,市科技局应对合作内容组织事前论证,符合专项事业费总体绩效目标要求才能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协议若对运营经费支持额度、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未明确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引进高端科研机构专项事业费使用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