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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规字〔2023〕3 号、中商务服字〔2023〕5 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8月16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市服务贸易规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绩效目标: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优质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服务贸易载体建设,促进全市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市级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

  申请企业应当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以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数据为依据,市级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要求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金额150万美元(含)以上。符合上述标准的分5个档次进行支持。具体为:

  服务外包执行金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首次申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非首次申请的,如上一年度的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和企业营业收入双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单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的支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支持;

  服务外包执行金额1500万(含)-2000万美元的,首次申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非首次申请的,如上一年度的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和企业营业收入双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单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1万的支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支持;

  服务外包执行金额1000万(含)-1500万美元的,首次申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1万元的支持,非首次申请的,如上一年度的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和企业营业收入双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1万元的支持,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单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的支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支持;

  服务外包执行金额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首次申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支持,非首次申请的,如上一年度的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和企业营业收入双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支持,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单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的支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支持;

  服务外包执行金额150万(含)-500万美元的,首次申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非首次申请的,如上一年度的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和企业营业收入双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单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的支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支持。

  “首次申请”为对“市级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项目的首次申请,非对档次的首次申请。增长率标准依据支持期间内国家及广东省的GDP、服务外包增长率综合情况,具体参照当年的申报指南。

  (二)认定奖励

  申请企业应当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对支持期间内获得“广东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获得“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在支持期间内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和项目,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对支持期间内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责任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三)开展国际资质认证

  申请企业应当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以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数据为依据,对全年累计执行金额超过150万美元(含)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支持期间内取得的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维护、升级费用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上述费用最高2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2个认证项目,累计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政策期间内,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6个认证项目,累计可获得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支持。

  认证范围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该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镇街商务部门对资料齐备性、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五)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经市商务局认定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覆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