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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文号:中府〔2023〕100号、中府规字〔2023〕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管理办法》(中府〔2020〕89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将《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管理办法》(中府〔2020〕89号)第十三条“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中介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修改为“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二、对《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府〔2021〕17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内容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系集群企业,或发现集群企业出现其他经营异常情况时,托管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举报。登记机关经核查确认集群企业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形的,应当将有关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第二十七条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新设企业可以在设立登记时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已登记成立的企业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按照企业备案程序办理。

  三、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府〔2020〕82号)第六条第三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