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市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对重大政策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为市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对重大政策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为市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起草全市性、综合性的重大公共政策草案。组织和协调专家学者,开展对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咨询和跟踪反馈,负责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收集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掌握有关动态,为市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事项由中共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委员会统一负责,本单位党员由中共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委员会领导管理。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组织生活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均需经单位上级党组织集中讨论和决策,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五)集中统一管理财务活动;
(五)监督和考核本单位运行情况;
(六)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中心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剩余资产由举办单位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章程修改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山市政府机关党组会议2023年4月27日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