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6 13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于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厅已发文 |
2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 440216 13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于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厅已发文 |
3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 44021614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初次违法,逾期不缴纳,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缴纳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厅已发文 |
4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 440216 13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初次违法,开垦或开发的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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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采集发菜或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440216 13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初次违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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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 440216 09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初次违法,未执行取水许可决定擅自扩大供水范围,但已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厅已发文 |
7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 440216 09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初次违法,逾期不缴纳,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缴纳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加强检查等方式。 | 省厅已发文 |
8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440216 114000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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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 440216 113000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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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的处罚 | 440216 115000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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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擅自移动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公示牌行为的处罚 | 440216 00C000 |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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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河道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行为的处罚 | 440216 00B000 |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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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440214 285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初次违法,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下,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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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440214 28700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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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440214 28700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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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为的处罚 | 440214 298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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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行为的处罚 | 440214 289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已按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未及时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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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行为的处罚 | 440214 30100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初次违法,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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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行为的处罚 | 440214 293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初次违法,逾期不缴纳,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缴纳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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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行为的处罚 | 440216 45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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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行为的处罚 | 440216 46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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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 | 440216 46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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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及时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或检验结果行为的处罚 | 440216 46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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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行为的处罚 | 440216 460000 |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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