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

  地  址:中山市东区街道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展欣,职务: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房屋:中山市石岐区新填塘街6号

  被征收人:周维


  因岐江道工程(东岸—广澳高速至恒发街)石岐段建设需要,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6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下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岐江道工程(东岸—广澳高速至恒发街)国有土地上房屋,石岐区新填塘街6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证字第0219002号,证载建筑面积为83.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总字第007121\2201688\8267号,证载土地面积64.93平方米,土地权属及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经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测量以及结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石岐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面积83.15平方米、土地面积64.93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周维下落不明,且相关权利人不明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及《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三条“市征管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市征管办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及本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按照本项目有关补偿方案,对中山市石岐区新填塘街6号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房地产征收补偿:根据远濠房估字第SQQ20220413号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417949元(该补偿金额已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二、临时安置居住费:根据《征收决定》附件“补偿方案”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临时安置居住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产面积乘以石岐街道平均租金22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800元/月。临时安置居住费一次性补偿18个月,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现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83.15平方米计算,按每月22元/平方米,合计1829.30元,一次性补偿18个月,因此补偿金额为32927.40元。

  三、搬家费:一次性补偿10000元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四、购房补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给予65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按房屋住宅建筑83.15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助金额为540475元。

  五、限期签约及交付奖励:按征收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总额的20%给予奖励金83590元。

  上述五项合共补偿金额为1084941.40元(大写:壹佰零捌万肆仟玖佰肆拾壹元肆角零分)。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本补偿决定书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如逾期未领取补偿款的,石岐街道办事处将按规定进行补偿款公证提存。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