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珠江委关于进一步核实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3〕19号)要求,结合《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了珠江河口段横门水道北支及横门水道南支补充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划定长度23.6km。现将划定工作成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依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如下: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附件:中山市横门水道北支及横门水道南支补充段河道管理范围平面示意图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