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1〕62号)要求,结合《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划定长度约1974.7公里。现将划定工作成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一、依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如下: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依据《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未划定管理范围的内河涌,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市域蓝线管控要求进行管理。
附件:中山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平面示意图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