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确定的行政执法权调整原则和范围,将中山港街道办事处纳入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范围,梳理制定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市功能区统筹街道发展的相关工作要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中山港街道一体化运作。为确保高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自2024年2月1日起,中山港街道办事处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以自身的名义行使《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确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同时,将水务领域及医疗保障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中山港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具体执法事项详见附件《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新增)》。
二、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完成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的交接工作。2024年2月1日前已立案的案件原则上由原立案的执法主体继续办理,未立案的案件(含案件线索)按照“由在办单位立案办结”为主要原则处理,确需移交的参照《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见(试行)》《中山市市镇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执行。
三、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强相关事权的培训、指导和监督,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四、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中山港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调整相关事权信息,完善各类事权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实时对外公开。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执行。
附件: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新增)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