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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价格〔2024〕97号、中发改规字〔2024〕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全面构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平台,满足农副产品价格应急调控需要,我局修订完善了《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2日



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关于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的部署、《中山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完善我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全面构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平台,满足农副产品价格应急调控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是指对自愿参与政府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项目单位进行收集汇总、分类筛选、跟踪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建立的项目单位数据库及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内项目单位组成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应按照“立足调控需求、利用优势资源,科学规划布局、单位相对固定,强化有机衔接、方便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基于我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调控作用发挥明显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单位建立。

  第五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入库的项目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评、择优录取、规范审批,入库项目单位相对固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分类管理,明确标识。入库的项目单位按照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3个环节分类管理,建立项目单位档案。

  (三)以补代购,注重服务。对入库的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购买其自保供稳价协议签订起3年的价格调控服务,项目库管理应更加注重项目单位价格调控作用的发挥。

  (四)强化监督,信息公开。项目单位入库条件、申报和考评情况、年度价格调控服务情况在市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单位入库条件,可以根据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进行适时调整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首次选取入库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诺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价格调控,认真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常年正常开展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或销售,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记录,财务账目、经营台账健全完善,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三)鼓励促进生产、供应、储备、配送或销售的农副产品取得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或其他农副产品认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四)生产、流通、销售环节项目单位应分别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 生产环节

  项目单位以种植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目录(参照广东省菜篮子价格监测任务目录,下同)中蔬菜品种为主,规模在100亩以上、对接1个以上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单位配送中心或5家以上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销售环节项目成员单位。

  2. 流通环节

  流通环节由应急储备和销售环节配送中心两个项目组成。

  应急储备项目单位承担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目录中除粮油以外品种的应急储备任务,具备常年保有500吨以上蔬菜或肉类的储备能力,其标准冷藏设施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对接1个以上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单位配送中心或10家以上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销售环节项目成员单位。

  销售环节配送中心项目单位主要承担销售环节项目单位农副产品配送任务,与扶持的蔬菜生产企业对接3家(其中肉类储备企业1家)以上且配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销售环节项目成员单位10家以上,拥有固定配送场所且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冷藏设施、电子商务平台和2辆以上配送车。

  3. 销售环节

  项目单位为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销售环节项目成员单位且继续经营的。

  第七条 项目单位经申报、考评、公示后正式列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

  (一)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以公文形式向所在镇街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镇街价格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并对申请入库的项目单位进行初审,包括开展实地考察和分析评定项目单位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附项目单位申报资料以公文形式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所在镇街价格主管部门的申请,并对申请项目单位组织复核、考评。复核及考评工作所需经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三)入库项目单位名单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项目单位。

  第八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相对固定。项目单位有下述新增、退出情况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入库项目单位更替。

  (一)项目单位新增。首次选取未入库的项目单位,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需要,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的,应办理项目单位新增。公布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其签订保供稳价协议。

  (二)项目单位退出。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退出项目库并终止保供稳价协议:

  1.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2. 因入库条件调整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3. 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期满主动退出的;

  4. 发现入库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 连续2年绩效评价未达优良的;

  6. 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进行认定,并按环节分类建立项目单位档案,对项目单位的基础信息及变更、历年补贴资金金额及用途、价格调控服务具体任务及历年执行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权利和义务以协议方式约定,入库项目单位主要享有年度项目补贴等资格权利,主要承担按政府要求参与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等义务。

  第十一条 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谁受理项目单位入库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建立补贴资金收支明细登记,供应、储备、配送、销售情况(品种、价格、数量)登记,登记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加强对项目单位履行协议情况的跟踪指导。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对镇街价格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建立后,应制定或完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预案,积极引导项目单位参与调控,对项目单位调控期间的供应、配送、销售和储备动用品种及数量提出具体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公示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其调控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中山市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建设、运行及价格调控补贴资金,按规定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系统内绩效评价工作并制定全市统一的项目单位绩效指标体系。项目单位绩效指标体系应突出体现价格调控作用发挥情况,结合项目单位生产储备能力提高、应急保供水平提升、产销对接充分实现,以及履行保供稳价协议的具体情况分环节分类设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需完成绩效自评,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的镇街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镇街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单位绩效复评。

  第十七条 实行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相关人员在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申报、审核或考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入库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获取入库资格的,取消其入库资格、终止保供稳价协议并5年内停止其申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资格。

  (三)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以及连续2年绩效评价未达优良的,责令退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2年内停止其申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资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组织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入库申报、复核、考评、公示。

  (三)负责入库项目单位认定、建档。

  (四)统筹组织对入库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与入库项目单位签订保供稳价协议。

  (六)对入库项目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加强对镇街日常管理的监督指导。

  (七)制定或完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预案。

  (八)指导镇街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镇街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项目单位进行初审,受理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入库或更替申请。

  (二)对入库项目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申报要求据实提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更替申请。

  (二)与市价格主管部门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履行约定义务,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控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