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局制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类别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二)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的企业;
(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实行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基于企业突发环境风险程度及防控需求,对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进行差异化管理。分类管理分为完整备案和简化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完整备案是指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在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平台开展的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中山市环境应急预案网上简化备案系统开展的备案。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完整备案及管理工作。
(一)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且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单位的企业;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五)经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六)近三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应当按要求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完整备案。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简化备案需填写以下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一)基本信息表;
(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表;
(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
(四)环境应急组织架构与风险预防表;
(五)环境应急处置卡;
(六)应急设施卡片。
表格的内容和格式,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并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企业对其所填报内容以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中山市环境应急预案网上简化备案系统,制作网上备案操作指引并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企业按操作指引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以真实信息进行账户注册,在线填报并提交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资料。企业填报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上传有关资料时,应当就其填报内容、上传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相应栏目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
企业在线提交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和相关资料后,网上简化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及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即为完成。
企业可以自行打印留存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收到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的证明。
第七条 企业在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后,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环境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按新要求修订并备案的。
第九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跨镇街行政区域、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环境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管理,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备案、不符合简化备案条件而采用简化备案、提供虚假文件备案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其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