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投资促进局
2024年4月29日
中山市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投资促进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科学论证、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设立专项资金子项目,制定各子项目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条件、扶持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文件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不再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子项目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绩效目标,科学合理设定相关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监管预算执行情况、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按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及配套资金,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所获得的资助资金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使用,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主动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资助对象为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方,以及市委、市政府同意支持或子项目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支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投产。引导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达效。
(二)根据中央、省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招商引资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减少事前资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
市投资促进局将申报通知下发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资金扶持对象、扶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市投资促进局政务网等广泛向社会发布。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匹配,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四)信用审查:申请主体依法依规被纳入“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取消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投资促进局推荐。
第十五条 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及公示
市投资促进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资助计划方案。资助计划方案经市投资促进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原则上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特殊情况由市投资促进局拟定资助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投资促进局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决定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按以下流程开展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重大项目投资协议、扶持资金来源等,并明确由市投资促进局进行资金拨付。
(二)在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项目单位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向项目落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资金拨付申报。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审查,查验合格后函请市投资促进局拨付扶持资金。
(四)市投资促进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镇街及业务部门代表开展实地走访,形成审核意见。资金拨付申报经市投资促进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任意情况的,不予资助,如已拨付,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资金扶持、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3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由于项目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按约定投资、建设、生产、运营的;
(三)被纳入“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不配合项目落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的;
(五)近两年内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六)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相同类型市级专项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采取“部门自评+财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绩效管理体系。市投资促进局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管理风险。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市投资促进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投资促进局加强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全面核查,通过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应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