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4月28日
中山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发展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及《关于深化中山市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山深改委〔2020〕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推进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本文所称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中小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编制,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及时制订、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实现绩效目标。
第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协助市教育体育局制订、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镇(街)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职责:负责镇(街)相关配套资金的申请和预算编制,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会同镇(街)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做好获批资金的分配和镇(街)应承担的配套资金落实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镇(街)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结合本镇街实际情况,及时申请和预算本镇(街)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按时下拨市级资金和镇(街)配套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职责:负责按计划规范使用本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并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要求提供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等,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项目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民办教育各项财政项目支出。各镇街根据相关规定,安排相关配套资金,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第八条 中山市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经费
1. 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奖补经费。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2〕155号)规定,购买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位所需经费(不含义务教育补助和免费教科书)市级财政承担40%,镇街财政承担60%。
2. 义务教育阶段民转公学校办学奖补经费。对2022年-2024年由民办学校转制为公办学校体制运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财政按照旧生培养成本的40%给予属地镇街一定的财政经费补助(一级财政镇街不补助)。
(二)民办学校提质增效奖补经费
1. 民办中小学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奖补。根据《中山市民办学校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评估细则》和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考核情况,对党建考核优秀且品牌提升评估达到四星级以上的民办学校进行奖补,由民办学校统筹用于提高教师待遇、提升办学质量、特色发展等。评估专家的劳务费标准按300元/半天执行。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等均从该项列支。
2. 民办学校创优奖。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对于民办学校在党建、学校管理、体育艺术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或承办省级以上重大活动的,根据考核情况或实施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3. 民办普通高中户籍公费生培养成本奖补经费。为促进公益普惠性民办普通高中发展,支持和鼓励优质民办普通高中开设公费班,对纳入全市招生计划统一招收的本市户籍公费生,按照5000元/生/学年标准予以民办普通高中补助。
(三)民办教育培训经费
定期组织民办教育管理干部、校外培训执法人员、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及举办人进行规范办学和执法检查等专题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经费包括师资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四章奖补申报及资金监管
第九条 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市教育和体育局年度民办教育重点任务核定奖补标准,重点按照因素法予以分配。
第十条 民办学校(含“民转公”学校,下同)应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公示,并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镇街教育部门应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民办机构获得的资金进行监管和评价,其结果作为民办机构年度考核以及培训机构进驻课后服务平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教育、财政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各镇街和民办教育机构申报、使用奖补资金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具体内容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