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因《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号)已于2024年1月1日废止,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2〕74号)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