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交通角度评价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两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各类交通设施规划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对规划方案提出设施承载力、上层规划落实、用地匹配等方面的优化完善措施,以期规划交通设施满足规划用地需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周边交通系统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为全市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技术指引并对外发布。
第五条 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设有交通规划相关专业的院校,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方可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或者分析结论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
第六条 以下情形须开展交通分析:
(一)新编、一般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局部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地块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条件时。
(三)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开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通过综合评估规划范围交通系统的承载力和服务水平、上位规划落实情况,对交通设施与片区开发规模、强度、空间结构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八条 交通分析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不形成单独的专题报告,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告的专章内容;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组织编制、同步报审。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专章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 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注:①若项目涉及多宗用地分期开发,应以多宗用地总范围为对象整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②表中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步编制、相互反馈调整。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阶段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正、完善,并将修改成果落实到建设项目设计成果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作为附件成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省出台新的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中府办规字〔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