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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教体〔2024〕3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3日

各镇街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有关市直属学校,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特殊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新修订了《中山市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10月23日


中山市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其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示范引导、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决策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总体绩效目标。全面推进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完善以随班(特教班)就读为主体、特教中心为枢纽、公办特教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购买民办特校服务为补充的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构建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教康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第五条  具体绩效目标。开设特教班、有效增加公办特教学位,到2026年确保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7%以上,其中接受送教服务的残疾学生比例控制到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10%以内。提升融合教育质量,到2026年,打造一批市级随班就读示范学校(幼儿园),设立不少于20个镇街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新建不少于8个资源教室。通过培训、教研培养一批专业能力强的融合教育师资团队,培训、教研活动满意度90%以上。为特殊学生提供优质评估服务,服务对象满意度85%以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教育体育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申请和预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及时制订、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度试行双监控,对相关问题要定期监控和纠错以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等,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等,协助市教育体育局制订、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镇街教育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会同镇街财政(分)局及时做好获批资金的分配和申请划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本镇街专项资金使用学校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镇街财政(分)局职责:负责结合本镇街实际情况,会同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安排市级下拨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职责:协助做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分配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学校职责:负责按计划落实本校获得专项资金的使用,并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要求提供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等,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实施绩效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十二条  送教上门学生公用经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和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省按50%负担,剩下部分由市、镇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支出责任,足额保障送教上门学生公用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所需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及适合学生的其他用品和送教教师工作、交通、伙食补助和人身意外保险,购买民办特教服务和医疗康复服务等支出。

  第十三条  融合教育项目经费。一是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镇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班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24〕1号),对每个特教班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6万元,用于配置教学一体机和学生课桌椅等必要的教学设备;2024学年至2025学年,市财政对每个特教班给予运作补助16万元/年,用于特教班运作管理、教师研修培训活动等。对于采用购买民办特校特殊教育服务方式开设特教班的,参照不高于2023年购买民办特校学位成本,市财政按40%的比例对镇街购买民办特校学位给予补助。二是根据《中山市镇街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段特殊资源中心、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标准(试行)》对资源教室、镇街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及示范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建资源教室的学校一次性补助8万元/间,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随班就读示范校(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国家级的5万元/个、市级的3万元/个;主要用于:资源教室和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环境改造,开展融合教育教研、师资培训、巡回指导、特殊教育宣导、精品课程建设、特色教学项目、重大项目和重大课题及相关成果建设等活动,购置必需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专业图书,购买民办特教服务等。对资源教室、镇街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及示范项目的补助,统筹考虑特殊教育学生人数,合理优化特教班、资源教室和资源中心的数量和布局,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给予新建特教班或资源教室的合理补助。

  第十四条  外地盲校就读户籍学生补助经费。对在外地盲校就读的学前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的中山户籍学生进行补助,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中山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补助范围的由中山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发放补助。在学校住宿的学生补助标准为5000元/学期/生,不能在校住宿的学生为10000元/学期/生。新入户中山的,从入户后的下一学期开始申请。

  第十五条  特殊儿童评估安置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特殊学生评估安置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其中残疾儿童评估、诊断等工作的劳务费参照《中山市教育体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研、师资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性的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教科研工作成果出版的相关费用,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工作的相关费用,市级强师工程项目之外的全市随班就读相关教师、送教上门相关教师的培训及其他由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组织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项目经费。依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的特殊教育相关项目补助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其他重大特殊教育专项工作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八条  做好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需申请下一年度送教上门工作经费、新建资源教室和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补助经费、开设特教班补助等经费项目的镇街,由其教育主管部门于当年度7月15日前向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含项目背景、立项依据、经费使用预算、预期效益、建设规划等)。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各项目发展需求,协助做好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及二次分配方案并提交市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审定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议、拨付等程序依照市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已通过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下发专项资金分配文件,并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镇街财政(分)局按照文件规定的使用要求,收到专项资金拨款文件后30天内通知相关学校资金到位情况,并做好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教育体育局在下拨经费时,应同步下发具体项目的明细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镇街教育和财务主管部门、市直属学校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体育局加强对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直属学校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下达、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全面核查;每年抽查部分镇街(或市直属学校)落实对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对下拨至本镇街的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教体局提交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查报告(包括绩效目标达成情况、使用合规性等方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体育局通过“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日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等情况。

  (三)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