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23日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中府〔2024〕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引进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牵头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给予支持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性质类型包括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新建或已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布局和发展,开展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绩效评价、运营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审计部门依法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教体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支持和管理。
镇街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配套支持、日常服务等。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合作共建
第五条 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团队,促进中山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
(二)有明确的投入规模,“一事一议”约定共建期内中山财政投入总额及给付条件。鼓励共建高校院所出资或引入社会资本、风险投资等参与共建。
(三)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既有科研指标,也有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
(四)有明确的建设期限,共建期一般5年。共建期结束后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需给予二期建设支持的,应报请市政府审批。
(五)有明确的运营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应主要由共建高校院所派出并在中山全职工作。团队成员应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科研管理、市场运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其他专业经验。
(六)有明确的运营场地,并按照自身发展需要做好场地使用规划。
第六条 组建审批流程:
(一)由相关镇街或市属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与共建高校院所开展洽谈,研究制订合作协议和建设方案,并履行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等程序。
(二)相关镇街或市属部门将共建事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三)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或者由市政府委托牵头单位与共建高校院所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实行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考核机制。考核指标依据合作协议和建设方案制定,重点考核投入产出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运营、经费使用、场地使用、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科技服务、人才引进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年度考核内容是机构上一运营年度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方案或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考核工作流程:
(一)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考核办法按年度考核指标填写自评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牵头单位。
(二)牵头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提交的佐证资料进行核查和实地考察,出具考核评价报告。
(三)考核初步结果反馈新型研发机构征求意见。
(四)考核结果经牵头单位审定后生效,反馈新型研发机构,抄送有关部门和共建高校院所。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得分80-100分)、合格(考核得分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考核得分60以下,不含60分)三个等级。
第十条 共建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独立法人主体后,拨付第一年度扶持经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财政部门全额拨付当年专项资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当年专项资金按80%额度的拨付,当年经费若已超额拨付的,需在下年经费中扣减相应的额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当年专项资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牵头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共建高校院所。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由牵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与共建高校院所的合作。
第十二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考核与高管(副职以上领导)绩效薪酬挂钩机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高管年薪不得超过当年薪酬的50%。具体薪酬发放标准由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报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适合科研管理规律的扁平化、灵活性的管理架构,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以下统称“院长”)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由牵头单位与共建高校院所共同商定。理事会负责选定院长和副院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重要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长担任。院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集体决策议事制度,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机构应提高理事会会议议题质量,机构在召开理事会前,应提交完整的资料至牵头单位,完成资料审核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再确定召开时间。市政府可委托有关人员参与机构理事会,按“定岗不定人”原则由相关部门和镇街按需临时委派、机构备案后生效。理事会闭会期间,可通过书面等形式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对财政投入大的新型研发机构,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从相关镇街、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选派干部到机构担任行政副职或党组织书记,在日常管理、财务、党建等方面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责任等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科研项目、财务资产、重大设备、安全保密和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牵头单位报备。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制度。机构使用我市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中山所有,由机构代表中山持有。机构形成的科技成果,应优先在中山市内实施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在市外转化需报理事会批准。机构科技成果对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应当遵从市场定价原则,通过协议定价、评估、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作价,最终价格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透明公开的科研项目立项评估体系,设立与整体战略方向相匹配的项目筛选标准,重大项目立项需与牵头单位加强沟通,分析研讨项目产业化前景、转化成功率,提升立项的精准性、科学性。机构应向牵头单位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协调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牵头单位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告上年度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等事项。登记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有关规定还需同步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专项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列示内容真实,凭证附件信息完整。
第二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技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主动申请纳入科技统计单位目录,完成相关年度的国家科技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共建期满半年内向牵头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需在共建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验收工作流程:
(一)新型研发机构提交验收申请书、建设工作总结和验收指标佐证材料。
(二)牵头单位对验收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反馈审核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机构共建期内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牵头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验收,综合专项审计报告提出验收结论。
(五)验收结论由牵头单位报呈市政府审定,并反馈机构和共建高校院所。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类。新型研发机构较好地完成合作协议和组建方案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验收通过。合作协议和组建方案的任务目标完成不理想,或建设经费未进行专项管理、擅自挪用、弄虚作假的,或逾期一年未提交验收资料的,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机构需进行整改,一年内整改完毕后可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通过的,由牵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与共建高校院所的合作。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共建期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财政部门按合作协议及考核结果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相关经费优先安排。此外,在我市正常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享受中山市各级各类普惠性和竞争性项目的政策扶持。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争取多渠道投入方式,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和市场资金的支持和投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经费安排及拨付程序如下:
(一)新型研发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通过,报牵头部门审核后,按市、镇街负担情况,属镇街负担纳入本镇街财政预算安排;属市级负担上报市科技局审核并纳入市级预算编报给市财政局。
(二)新型研发机构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和参加绩效考核。
(三)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考核情况,属市级专项资金的,由市级部门审核和拨付;属镇街扶持经费的,由镇街自行审批和拨付。
第七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新型研发机构推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机构可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三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筹资金或社会资本完成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经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市科技局复核后,可认定完成一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70%以上可以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后,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
第三十四条 支持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机构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或者使用权授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推动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机构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机构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简化此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可由主管单位办理,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申请认定免除相关责任,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经营机构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运营孵化器或科技产业园、共建创投基金、设立项目或技术平台公司、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等各种举措延伸创新链,参与全市创新生态构建。支持机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技术转移中心等法人实体代表机构对外投资、持有和管理企业股权,并以划转、转让或委托等方式授权其开展专业、灵活的成果孵化、转化和运营。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出入境、医疗保障、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可以按照规定申领人才优粤卡。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自主开展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第八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机构终止建设。
(一)与共建高校院所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作的。
(二)新型研发机构或相关人员出现违规违法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新型研发机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验收未通过的。
(四)其他影响双方继续合作或机构续存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经市政府同意终止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由牵头单位按以下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一)因绩效考核不合格、验收未通过或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终止的,经审计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股权、成果转化投入和无形资产等)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终止的,除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支持资金,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外,还须依法追回涉及违法违规已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相关单位及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和共建高校院所组成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范围、清算程序、后续资产处置、新型研发机构主体是否保留等内容,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别报市政府和共建高校院所确认后执行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