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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推动光电光学产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2025〕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2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进一步推动光电光学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中山市进一步推动光电光学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

  光电光学产业是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和潜力点,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助推器。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制造强市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光电光学产业做大做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推动我市光电光学领域科研机构提升产业发展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平台,按上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原创性引领性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技术攻关产业化导向,围绕光电光学领域技术创新需求,支持光电光学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支持光电光学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支持光电光学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设备和系统更新。支持光电光学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光电光学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数字化链式改造。鼓励光电光学企业“智改数转”,加快融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推动光电光学中小企业积极实施数字化改造,分阶段按照数字化水平评定等级分级给予奖励。推动光电光学“链主”企业通过数字化转型,带动智能家居等重点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链主”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光电光学产业链企业入驻工改园区、主题产业园,打造一批省级、市级特色产业园,推动光电光学产业集链成群发展。支持国内外一流高校、专业研究机构围绕“湾区光谷”等建设高端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创业孵化载体等,推动光电光学科研要素集聚,按照绩效考核、激励先进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运行、研发和产业化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火炬开发区)

  六、支持产业深度协同创新发展。鼓励光电光学企业之间开放供应链产业链,在关键零部件、核心材料、配套装备等领域,围绕技术攻关、供应链协同、市场开拓等方面构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支持行业协会、链主企业、相关团体组织光电光学领域供需对接会、展会、行业论坛,促进招商引资、产业合作、市场推广,优化光电光学产业协同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培育新产品、新应用、新业态、新产业。鼓励光电光学企业产品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国家或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奖补。支持光电技术与人工智能、5G、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技术交叉融合应用,积极拓展数字安防、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机器视觉、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等领域,培育一批未来产业先导企业和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八、支持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设立支持光电光学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数字贷”和扶持科技型光电光学企业发展的“科技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样化的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构建百亿市高质量发展母基金体系,加大对光电光学产业天使投资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光电光学产业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信用贷款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光电光学产业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分局)

  九、支持优质产业空间保障。对光电光学产业领域的国家、省、市重点工业项目,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属于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光电光学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支持集聚人才创新创业。用好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为科技创新人才发起的光电光学产业初创企业、种子项目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对光电产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试行补投联动,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光电光学产业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起步支持,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和最长4年500平方米的场地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资金拨付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