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专门用于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或者“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的基金(以下统称“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领域,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创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以货币出资的方式组建,规模为20亿元,采用分期缴纳制度,原则上出资期限为5年,每年出资额度根据投资协议或项目需要确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2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投决会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投决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投向;
(二)审议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决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投决会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主要包括:
(一)提请投决会召开工作会议;
(二)制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报投决会审定;
(三)发布引导基金申报通知;
(四)确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专家论证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根据投资初审结果,形成投资方案建议,上报投决会审议;
(六)向社会发布所投基金名单、所投基金投资进度、所投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评价等事项的公告;
(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引导基金的资金,以及管理引导基金日常运营和投资运作事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投决会的有关决议;
(二)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引导基金拟设立母基金的合作方或者拟投资的基金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进行投资考察、分析等尽职调查;
(四)具体实施经投决会批准的投资方案,负责制定所投基金合作协议等工作,并进行投资后续管理;
(五)管理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引导基金对所投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派驻代表参与所投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六)通过书面形式向投决会报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
(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投决会、市科技局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八)承办投决会、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母基金,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直投基金,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引导基金设立或者投资天使类直投基金,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投基金注册资本或者实际出资额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中山市重点扶持的重大科技项目,投决会可根据实际调整投资规模、出资比例。
(二)投资方向。引导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中山科技产业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领域的基金。所投基金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孵化培育期、快速发展期、发展升级期)给予相应的股权投资支持。
引导基金所投基金,在存续期内投资在中山的资金总额(包括投资中山市企业、投资后将科技项目落户中山的外地企业或者投资后从外地引进中山的企业的总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度的1.5倍。
(三)存续期限。引导基金的存续期覆盖所投基金的存续期,引导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续期限为5~10年。
(四)委托管理。引导基金所投基金的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设立方式。引导基金所投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者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同股同权,各出资方应当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代表政府出资部分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 投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资:
(一)公开征集。按照投决会批准的出资规模,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征集投资合作方,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与申报指南;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相关资料。
(二)投资初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资料,对投资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投资方案建议。
1.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2.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专家论证方案,提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
3.市科技局确定专家论证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形成投资方案建议,上报投决会。
(三)投决会审议。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建议,对申报的基金及管理机构进行审议。
(四)社会公示。通过投决会批准的基金及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7日。
(五)投资决策。公示期满,市科技局将公示结果上报投决会。在公示期间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的,引导基金不实施投资。
(六)方案实施。经公示通过的基金及管理机构,获投决会批准出资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引导基金当期出资款项,在其他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程序拨付至相应基金账户。
(七)投后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进行投后管理,并负责实施引导基金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的退出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注册地必须在中山市;
(二)母基金规模不少于2亿元,直投基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天使类直投基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
(三)基金所有出资人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以合法的资金认缴出资,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对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申报指南、合作协议中约定;
(五)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软硬件设施;
(六)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七)基金管理机构具备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八)基金管理团队有2个以上的种子期、初创期或者成长期企业投资成功案例;
(九)基金管理机构已确定基金投资领域,并制定了基金的总投资计划和在中山市的投资计划;
(十)引导基金的出资承诺函有效期为6个月,基金管理机构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募资的,终止对该基金的投资。
第十四条 上述申请条件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计划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由市科技局在申报通知中列明。
第十五条 论证专家负责对拟投资事项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所投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所投基金的投资领域、总体投资计划及进度安排,以及未能完成投资计划的处理方法。
(二)所投基金在中山市的投资计划及进度安排,以及未能完成投资计划的处理方法。
(三)所投基金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涉及的业务。
(四)直投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总值的20%。
(五)所投基金的资金应委托中山市科技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2.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3.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可优先考虑。
(六)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应享有投资决策投票权,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参加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七)引导基金有权委派代表查阅基金档案文件,享有监督所投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等权利。
(八)所投基金拟投项目若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金运作事项,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基金运作事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九)所投基金的重大事项应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投资基金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所投基金应每半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业务运作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具体要求在相关基金协议中进行明确。
第六章 费用支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参照《关于明确省财政出资基金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粤财工〔2017〕18号)文件执行,从引导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管理费率为0.5%,按年度提取,计提基数为已投放到所投基金的引导基金出资额度。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所投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收回投资成本及支付基金管理费后,年化收益率超过5%(天使类基金按年化收益率3%计算)的部分(以下简称“投资超额收益”),根据所投基金在存续期内投资于中山市的资金总额(以注册到位的货币资金作为确认依据,以下简称“投资额”),进行适当让利。引导基金最高可从投资超额收益中提取20%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一)所投基金投资额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度150%、且不高于200%(含)的,提取投资超额收益的5%作为奖励;
(二)所投基金投资额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度200%、且不高于250%(含)的,提取投资超额收益的10%作为奖励;
(三)所投基金投资额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度250%、且不高于300%(含)的,提取投资超额收益的15%作为奖励;
(四)所投基金投资额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度300%的,提取投资超额收益的20%作为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在所投基金存续期内,应及时引导、监督所投基金按协议要求,完成投资进度计划。所投基金投资额未达到150%的,投资额每减少10%、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减少0.1%(即投资额超过140%、但未达到150%的,引导基金管理费率降为0.4%;投资额超过130%、但未达到140%的,引导基金管理费率降为0.3%;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回收的本金及剔除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后的剩余收益,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退出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退出事项须经投决会批准后实施,退出方式包括:
(一)根据出资时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二)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退出;
(三)引导基金所投基金终止清算的,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
(四)引导基金所投基金发生破产清算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五)其他合法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的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相应基金账户超过一年,所投基金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所投基金未按照合作协议或者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四)所投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者相关投资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应规定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退出事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启动退出程序。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包括:投资基金的数量、基金放大的规模、基金投资的进度、基金投资的行业范围、基金运营的规范性、基金的综合评价等。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委托中山市科技银行进行托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
托管银行按照资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向投资,定期向委托方提交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当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报告委托方。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每半年提交基金业务运作报告,每年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每年上半年汇总所投基金上一年度审计情况,并形成投资报告。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所投基金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金风险控制。所投基金采用专户管理,要求在中山市科技银行进行托管。
(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严格合理的尽职调查,对基金管理机构严格把关,监督所投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三)道德风险控制。设立专门的激励机制,敦促所投基金建立严格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投资追踪机制。引导基金所投基金的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者违规行为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提请职能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市科技局可将有关事项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未能及时引导、监督所投基金投资运行,导致所投基金未能按进度完成投资计划的,投决会视情况给予提醒、警告;
(二)若所投基金投资额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度100%,或者发生重大过失、违规行为等,投决会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管理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本办法未规定的相关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创业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参股投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参与出资已成立运行的、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创业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母基金,是指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基金的基金,其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
本办法所称直投基金,是指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基金,其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