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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3日

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和《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1811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备案(核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类管理。

根据“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原则,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限制开展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境外投资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予受理;其他限制类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核准。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一律不予受理(注: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分类详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二、明确备案权限。

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坚持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同时加强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审查。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省商务厅委托市商务局办理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办理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征求商务部意见后办理备案。

三、简化备案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备案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境内投资主体最新年度审计报告。办理增(减)资以外事项的变更手续,只需提供《境外投资备案表》、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相关证明文件。

四、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原则,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网址:odi.gdcom.gov.cn)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一)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境外企业(机构)在当地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和并购交割手续后30天内,应将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文件和交割法律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

(二)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信息。境外企业(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到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并于报到登记完成后10天内,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上传至业务系统。

(三)统计信息。

1、月报。境外投资企业应在投资资金(实物)汇出后的次月10号前,登陆业务系统填写月报信息,无投资资金汇出无需填报。

2、年报。境外投资企业应在620日前登陆业务系统填报上一年度境外投资项目的年报信息。

(四)项目进展信息。跨国并购、制造业、资源开发类、产业园区类境外投资,应在第一笔投资资金汇出的当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告项目进展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建设或交割情况;项目投产情况;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遇到的问题、障碍等。

五、切实做好境外安全生产工作。

境外投资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境外投资企业应制订境外项目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政策,配齐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切实保障境外生产安全。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每年通过问卷发函、书面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必要时将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七、其他。

关于境外投资办事指引可到市商务局网站(www.zs.gov.cn/swj)或中山市“走出去”综合服务信息平台(www.zsodi.gov.cn)查阅。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境外投资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18822

 

(联系人:外经科何舒婷,电话:0760-89892882审批办杨泳君:0760-8981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