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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七部门联合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

信息来源:中山市卫生健康局政务网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9日

  近日,《中山市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联合签发。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我市由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等七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我市《实施方案》有四大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重视投诉举报线索,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20〕3号)要求,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美容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严禁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发布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实施方案》对各部门进行了职责分工,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以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进一步提高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含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等美容医疗机构和核准登记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

  同时,强化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将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健全完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尽其责、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市医疗美容事业的规范、安全、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民如发现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可向所在地镇街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