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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时代,“卫”妇女健康保驾护航

信息来源: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8日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是有效保障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助力“三孩”生育政策顺利落实的重要举措。


  近日,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启动2022年度母婴保健和计生技术服务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这次专项主要检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有无开展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以及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卫生监督员还对有资质核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开展严格细致地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在孕产妇入院、产科产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等环节开展实名实人登记核实,确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登记婴儿父母亲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随着“全面三孩”政策的深入实施,市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履职尽责,为市民维护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良好医疗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卫”妇女健康保驾护航!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祝广大妇女同胞节日快乐!


【妇女健康权益受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