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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防疫物资和新冠病毒检测价格监督检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2日

  12月1日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关注我市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消毒杀菌产品价格走势和供应情况,针对市面药店连花清瘟药品销售紧俏和价格上涨的情况,全力做好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立即处置苗头性、倾向性价格问题。

  一是抓住关键环节,约谈九州通、中智、大参林、中山堂、新特药、源康堂等13家市内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要求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千方百计保证药品供应和药价稳定,配合政府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市场巡查,自12月1日以来,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防疫物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近期价监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药店、卫生站、医疗机构等单位在售布洛芬、连花清瘟等药品销售和价格情况落实重点监管,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12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全市集中检查,市局派出6支执法队伍,各镇街分局执法人员同步联合行动,对市内单体零售药店实施全覆盖药品价格检查,截至12月9日上午,本次集中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098人次,检查有关单位1048家次,派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提醒告诫书》1048份,发现2家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明码标价,已由有关镇街市场监管分局跟进处理。

  检查中,经营者向执法人员反映由于进货价较高,目前在售连花清瘟售价普遍超过30元/盒,因担心销售情况和定价问题,因此不敢进货太多。检查执法人员要求有关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防疫物资、抗新冠肺炎药品保供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规定落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安全防线;要发挥驻店药师作用,向消费者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向市民提供专业建议。零售经营者若认为药品批发企业存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市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广大药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

  广大市民应科学合理按需购药,不必盲目跟风、囤积药品。药物都有保质期,存储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保管不当容易变质,过多药物长期存放容易造成浪费,药店在售的感冒药大都是起治疗疾病的作用,并不能起到预防的效果,“是药三分毒”,如果没有疾病而服药,反而增加肝脏、脾胃负担,甚至有可能会得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