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方法,2018年1-4季度我市GDP初步核算结果如下:
表1:季度GDP初步核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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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额(万元) |
比上年同期增长(%) |
GDP |
36327013 |
5.9 |
第一产业 |
615859 |
2.2 |
第二产业 |
17802315 |
4.5 |
第三产业 |
17908839 |
7.6 |
农林牧渔业 |
625855 |
2.2 |
工业 |
16953257 |
4.6 |
建筑业 |
857345 |
3.1 |
批发和零售业 |
3480409 |
2.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790862 |
-1.7 |
住宿和餐饮业 |
404935 |
2.8 |
金融业 |
2098460 |
2.7 |
房地产业 |
2660199 |
-1.8 |
其他服务业 |
8455691 |
15.7 |
注:1.绝对额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 2.三次产业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3.行业分类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
表2:GDP累计同比增长速度
单位:%
年份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2015 |
7.9 |
8.2 |
8.3 |
8.4 |
2016 |
7.1 |
7.6 |
7.8 |
7.8 |
2017 |
7.1 |
7.4 |
7.5 |
6.6 |
2018 |
2.9 |
6.0 |
5.9 |
5.9 |
注:累计同比增长速度为与上年同期对比的增长速度。
附注
1. GDP(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2.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价值的一种方法,即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在核算期内生产的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核算方法。按照这种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去向,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和货物与服务净出口三个部分。
季度GDP是以生产法为基础核算的结果。
3. 季度GDP核算资料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资料,指由国家统计系统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统计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价格统计资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主要包括:财政、人民银行、税务、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例如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情况、税务局分行业的税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