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树明、何树强、何树泉、何佩碧、何佩珍:
因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本机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22年9月30日对郭细妹、何树明、何树强、何树泉、何佩碧、何佩珍的被征收房屋上新村98号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充决定》并送达。因郭细妹已故,本机关经向公安机关核实,你们(何树明、何树强、何佩珍)为郭细妹的法定继承人,并依法享有和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也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充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催告如下:
请你们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充决定》的内容:收取调换房屋;收取补偿余款差额;按补偿决定书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的义务。
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充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639626
联系地址:中山市西区升华路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