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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管控!石岐街道全面加强危化品领域安全监管

信息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7日

  近日,石岐街道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会议。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高汝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辖区34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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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观看了危险化学品仓库火灾救援视频后,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城区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通报了辖区危化品安全形势,要求相关企业务必要清楚掌握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危险性,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守好安全生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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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汝强指出

目前高温天气持续,各类事故多发易发。各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力量和应急处置机制。

要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环节管理。

要遵守法律法规,安全合法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贸易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门店经营企业仅可在经营场所内存放少量用于展示的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

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检查力度

相关部门将采取不打招呼、不通知的方式突击检查经营企业,除了按照安全核查表检查常规内容,还要对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购销台账、运输情况等进行全方位检查。

  会后

由石岐街道应急管理局牵头

在7月23-24日初步排查的基础上

结合“安监1710”行动

迅速开展了专项检查

确保辖区危化品领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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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需遵守以下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