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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新政,8月2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0日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提出要“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完善低保认定条件”。为落实这个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7月2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从8月2日起施行。

   我市最早于1997年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先后于2003年、2016年作出修订完善,此次印发的《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除对原制度作进一步优化完善外,更将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低保分类施保制度进行整合,整体提升我市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水平。截至2019年6月底,我市共有低保家庭2643户4810人,低收入家庭518户1332人。

  此次政策修订,主要突显以下五方面的变化:

  1、放宽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条件。一方面是放宽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对比现原有低保制度,将家庭财产认定条件中的家庭人均存款(含有价证券)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放宽至不超过12个月;另一方面是放宽低收入对象财产认定条件。为体现低收入对象为低保对象以外边缘困难群体,将家庭人均存款(含有价证券)从原有政策规定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放宽至不超过18个月。低收入对象在车辆认定方面,同时放宽为允许名下有“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

  (举例:按照2019年我市低保标准1050元计算,《实施办法》规定,低保对象家庭允许人均存款额度最多不高于1050 X 12,即12600元。低收入对象家庭允许人均存款额度最多不高于1050 X 18,即18900元。)

  2、放宽保障对象收入认定条件。

  一是补充完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具体内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高龄津贴、困难老党员补助、基础养老金、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是对特定成员的部分收入予以扣除计算。具体为:①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个人收入按50%计算;②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收入按低保标准100%的金额扣除计算;③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家庭有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的,抚养人的个人收入按低保标准150%的金额扣除计算;④毕业就业后需偿还助学贷款的学生,收入按还贷金额100%扣除计算。

  三是放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对申请人履行义务责任的收入计算。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能力的义务人,按低保标准100%的金额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义务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大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义务人按低保标准50%的金额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3、明确特定对象单独纳入低保所需条件。

  一是残疾人单独纳保。具体条件为:被认定为低收入对象家庭,家庭中的成年无业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单独纳保。具体条件为: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完善审核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实施办法》通过加强入户核查、增加两委评议环节、加强定期复核、不定期随机入户抽查,以及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户籍(死亡)信息比对等,确保在应保尽保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堵塞制度漏洞,杜绝骗保、违规入保的情况。

  5、整合分类施保制度。

      将原有低保分类施保制度写入《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每月对在册低保对象中的特殊群体按低保标准40%的比例增发分类救助金。特殊群体对象具体为:①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对象;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③子女未满18周岁的单亲家庭中的父或母及子女;④重度残疾人;⑤大病患者。

  《实施办法》出台后,随着认定条件的适当放宽、收入核算方式的调整,部分边缘困难家庭将纳入低保、低收入保障范围。预计低保对象将增加到4000户7000人,低收入对象增加到1500户4000人,全市全年需发放低保金约6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