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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制度引领 筑牢内部审计“第一道线”

信息来源:中山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8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11月3日,中共中山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基础防线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实施意见》加强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切实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纠正内部审计与财务、经营管理岗位混淆问题,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二、坚持对标对表。《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学习、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内部审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予以解决。注重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意见》中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弹性空间,各镇街、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三、坚持权责相符。《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12项内容,主要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深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将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拓展为重大经济决策措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四、坚持指导监督。《实施意见》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职责、方式方法等,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大成果利用,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