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审计领域重大事项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落到实处,近日,经中山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批准,市委审计办印发《中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制度》,对督察督办重大事项范围、责任主体和督察督办的程序、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一是明确督察督办责任。全市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成员单位、各镇街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督察督办,也可统筹市审计局内设机构督察督办具体事项。采取日常提醒、电话督办、现场调研、调查问卷、召开会议、书面报告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领域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是规范督察督办内容。督察督办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级关于审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的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关于审计工作的讲话和指示批示,市委常委会、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等会议议定事项的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办、交办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经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其他需要以市委审计办名义督察督办的重大事项。
三是严格督察督办程序。市委审计办建立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台账,按程序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遇有重大问题提请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研究。对督察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委审计办应列出清单、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督促抓好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推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员,由市委审计办将有关情况呈报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审批,对依规依纪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