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获悉,由该局起草的《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出台。该规定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中山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关。
据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我市都将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必经程序,先后出台了《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中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虽然我市一直将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但却未形成制度性文件。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及目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等。具体按照每年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执行。
同时,《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市属各部门、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规定》明确了承办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或者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议。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