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由中山市民政局起草的《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五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3月7日以中山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公布,于2019年4月7日起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多年来,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理念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入慈善行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增强,慈善逐步成为社会风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志愿服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慈善行业成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方面。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模式。但与此同时,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不甚健全,联动合力不足,慈善力量分散,未能形成强有力的慈善工作体系;二是没有统一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平台,不同机构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互不兼容,志愿服务数据录入标准不规范,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不高,与国家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三是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机制的顶层设计不足,尚未使用统一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慈善数据统计不完整、开放共享程度不高;四是慈善事业缺乏统一的具有公信力的促进措施,不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的普及性和积极性。
2016年《慈善法》正式实施,《慈善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这为慈善地方立法提供了依据和空间。同时,我市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形成地方慈善经验,如每年的慈善万人行活动、慈善组织培育重点、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点、慈善冠名等,均体现中山特色,这些经验也需要通过政府立法予以制度化。因此,为构建我市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填补制度空缺、增强慈善工作的统筹性和凝聚力,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制定一部符合中山实际、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政府规章,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办法》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
《办法》没有按照章节进行体例编排。《办法》共二十九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市、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在慈善事业工作中的职责;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群团组织、宗教团体、慈善行业组织等参加慈善工作的方式;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了慈善工作社会化的方向和方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提出了培育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人才和创新慈善方式的工作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统一志愿服务记录平台和慈善信息发布管理平台以及慈善信息交换共享的工作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提出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颁发慈善纪念章、发布慈善榜、慈善冠名、荣誉回赠、慈善回馈和招聘激励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慈善宣传交流方式;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规定施行日期。
(二)重点内容。
1、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管理协调机制,形成慈善事业促进合力。慈善事业工作涉及教育和体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工作,同时,还涉及到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和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的工作。《办法》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方向和要求,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对群团组织进行协调引领,建立了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使部门、慈善组织、群团组织之间能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2、统一、明确志愿服务记录和慈善信息的管理、公布平台,推动慈善数据共通、共享和公开,提高慈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目前我市慈善领域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健全的慈善信息管理机制,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机制的顶层设计不足,尚未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平台和慈善信息公布管理平台,不同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互不相容,数据录入口径不统一,慈善信息共通共享程度不高。《办法》规定了市民政局应当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动中山已有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记录标准统一,开展志愿服务数据采集和整理,实现志愿服务数据共通、共享和公开,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使用民政部指定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
3、提出慈善信息共享交换的机制和要求。《办法》明确民政、公安等慈善管理和社会救助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应当通过中山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交换共享慈善、救助信息,并通过中山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慈善和救助信息,实现社会救助、慈善帮扶与慈善资源信息的对接和匹配。
4、明确慈善活动促进措施。《办法》结合近年来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实际,适当细化归纳了促进慈善活动开展的具体措施。一是规定由市政府对为我市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颁发“慈善纪念章”,并向社会发布慈善榜,鼓励民间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慈善表彰活动,增强对慈善贡献社会首肯的权威性和多样性;二是具体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慈善冠名、荣誉回赠、慈善回馈和招聘激励等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和参与慈善活动。
5、明确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的主管责任。一是明确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市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二是明确了慈善组织信用记录制度和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并规定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资金资助、政策扶持、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三、地方特色
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办法》吸收了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经验:一是规定了捐赠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技术、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标的;并鼓励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新媒体技术创新慈善活动。二是总结中山慈善总会“博爱商城”经验,推动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为慈善捐助接收、志愿服务、精准援助等慈善活动提供服务平台和网络。三是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和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的合作方式。四是总结中山多年全民参与慈善的经验,规定了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中华慈善日”“广东扶贫济困日”等国家和省慈善活动日的慈善宣传交流活动,并在每年正月十五日积极开展“中山慈善万人行”等慈善募捐和慈善宣传活动,激发社会慈善热情、弘扬慈善文化。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慈善活动,应当根据《慈善法》及相关规定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工作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观看慈善义演、参加慈善义卖或者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等方式参与慈善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记录和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或者组织成员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其他慈善活动,可以从统一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获取志愿服务和其他慈善活动信息,按照安排自愿参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社会对慈善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公众、媒体可以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应当从正规渠道获取慈善活动信息,并注意甄别信息发布者、慈善活动举办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