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医保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我市制订印发了《通知》。
二、
主要内容
(一)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因病在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使用阿扎胞苷等17种谈判抗癌药(以下简称“谈判抗癌药”)的,统一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谈判抗癌药特定病种登记(含变更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额,按同级别住院支付比例报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费用在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谈判抗癌药统一纳入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后,住院参保人住院期间也可办理此特定病种,在门诊开药并享受医保待遇。
(二)进一步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
1、根据上级文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的原则,我市大病保险起付额由2万元降低到1.5万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2、根据上级文件“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线,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线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线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的原则,我市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额由4000元降低到3000元。
参保人出院日为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的,享受以下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将规定病种日间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减少患者住院天数,减轻其就医经济负担,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床位周转率及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我市在现有10个日间手术病种的基础上,逐步把《关于印发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函〔2016〕306号)规定的日间手术病种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修订“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医疗保障系统“放管服”改革,促进社会办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新模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放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在2019年底前修订出台我市“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五)跨社保年度结算等问题。
参保人跨社保年度住院,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转到新年度结算,考虑部分参保人因长期住院或者病情严重等情况医疗费用支出较大,超出或者接近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有跨社保年度结算的需要,同时参照周边广州等地市的做法,我市参保人跨社保年度连续住院的,可在社保年度的最后5个工作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分段结算1次,分段结算后按新入院享受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由于《通知》是为落实上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国家和省下达新规定颁布实施时,从其规定,由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