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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政策: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我市对《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2年我市开始实施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以来,总部企业规模实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总部经济逐步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自2016年起,总部经济政策红利促增长的效果逐渐弱化,政策边际效应逐渐递减,为此,2018年我市启动对《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4〕58号)的修订工作,完善和规范总部经济政策,并于2019年1月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

  进入2019年,全市推进总部经济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战略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完成编制并发布了《岐江新城提升规划》,推动高标准打造城市新中心;完成了《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中山翠亨科学城城市设计》,完善马鞍岛片区规划设计,推动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新中心,描绘总部经济发展蓝图。为做大中山未来5年经济发展体量,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中充分发挥东承西接作用,我市迫切需要加大力度做大总部经济板块,为经济发展注入创新转型动力。为此,我市对比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周边城市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启动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的修订工作,出台比肩周边城市的总部企业奖励政策,并加大服务业总部企业发展的比重,为产业转型增强动力。

  二、《意见(修订)》明确了哪些内容

  《意见》分为五大部分,包括总体思路和目标、重点任务、认定条件、支持政策、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为契机,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实现总部企业数量增加,规模效应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

  提出了支持发展现有总部企业、大力培育本土总部企业、积极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加快建设总部经济区等四大重点任务。

  第三部分:认定条件

  明确了基本条件及认定条件。基本条件设定了总部经济企业性质和约束条件。认定条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及其具备控制关系的注册法人机构,央企二级以上公司及华南总部,权威机构认定的各类500强、100强企业;第二类是达到一定财政贡献及营业收入标准的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企业;第三类是兜底条款,对特殊条件、性质的主体给予认定。

  第四部分:支持政策

  提出了落户奖、贡献奖、提升奖,并给予用地保障、人才服务以及政务服务等支持。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

  明确了加强组织保障,奖金分担方式,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同时,提出部分约束性条款,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总部企业退出、变更、违规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三、《意见(修订)》的亮点是什么

  1.细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一是扩充了直接认定的范围,市外上市公司、市外上市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央企二级公司以上、区域总部均可直接认定。二是根据营收与财政贡献细化总部企业认定的行业门类和标准,制造业新增了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突出鼓励科技创新导向;服务业细化了金融业、商贸服务业门类,适度降低认定标准,新增了商务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的标准,给予每个细分服务业行业不同层次的认定条件,对行业发展导向更加全面,重点更加突出。三是对不符合直接认定和经营情况认定的主体给予一事一议认定。

  2.弱化总部企业认定的强制指标。取消要求总部企业拥有实际主营收入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的规定,放宽对企业架构的限制。

  3.加大总部企业落户和经营的奖励力度。一是增设总部企业落户奖。第一类是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且次年最高按照企业上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合计奖励最高可达1亿元,突出招引市外优质企业的导向,对新引入或设立的总部企业奖励标准比原来最高300万元奖励明显提高。第二类是其他认定条件的根据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可达1亿元,大力培育发展本土企业。二是扩充经营贡献奖的层次,提升经营贡献奖的额度,从原来营收增加3000万元、1倍、两倍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贡献的50%,修改为按地方贡献增幅20%以内、20%-40%、40%-60%、60%以上等四个层次,给予地方贡献增量50%-80%的奖励,加大企业贡献奖的受惠面。

  4.增强总部企业服务弹性。允许总部企业新增用地优先按新兴产业用地供地,允许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增设人才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人才奖励名额,并按人才工资薪金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人才子女入学,采取标准化方式给予学位名额,并允许企业自主分配学位,为留住产业人才提供黏性。

  5.完善总部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依程度给予暂停享受政策或取消资格的处理,明确了重新申请认定并享受扶持政策的规定,对总部企业的经营变更、违法违规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