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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决定》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3日

  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十五届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3月1日以市政府第14号令公布,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修正背景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下称《规定》)是我市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的政府规章,自2016年11月24日起施行。此次修正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是及时与上位法衔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四项规定删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等规定。由于《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且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有相同内容的表述,有必要进行修正。二是我市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为做到权责明确,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有关管理事项的职责部门作相应调整。三是结合《规定》在我市实施情况,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需进行调整。

  二、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四点“删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文具体内容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中的‘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相应删除我市《规定》中规范同一事项的第二十二条中“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保持与上位法衔接、一致,详见修正后第二十五条。

  (二)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增加了“历史风貌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列入保护名录,并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完善了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内容等相关规定,详见修正后第十条、第十六条等条文。

  (三)与机构改革相衔接,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的职责,修改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管理事项的职责部门。如明确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负责具体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同时对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调整,详见修正后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文。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管理措施的实施部门或者具体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1、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编制部门进行了调整。修正前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编制,修正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具体编制,详见修正后第十三条。

  2、在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或者代为修缮前,增加征得保护责任人同意的程序,并明确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按照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详见修正后第三十一条。

  3、为更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全面统筹,对保护对象保护标志的具体设置进行了分工,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设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对象保护标志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设置,详见修正后第三十七条。

  (五)将“红色革命遗址”作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的重点保护内容。详见修正后的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