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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十五届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3月31日以中山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修正背景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是我市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的政府规章,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粤司函〔2019〕1285号)要求,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承担主体在机构改革后已经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承担主体在机构改革后已经发生改变,需进行相应修改。

  二、修正主要内容

  (一)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修改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2、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二)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相应修改部门名称表述。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名称表述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表述,并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林业”和“城乡规划”。

  (三)修改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体和行政处罚职责承担主体。将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市城管和执法部门承担。

  三、《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公布)根据修改内容,重新公布。